煤矿安监局通报2010年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完成情况

  2010年,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局)及所属分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以下分别简称总局、国家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要求和部署,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深化“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规划(以下简称监察执法计划)实施监察,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各省局及所属分局按照国家局2010年煤矿安全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实际,进一步突出监察执法工作重点,精心组织,认线年监察执法工作任务。

  2010年,各省局及所属分局全年监察工作日计划372013天,实际完成406379天,完成率109%。其中,省局计划116766天,实际完成124169天,完成率106%;分局计划255247天,实际完成282210天,完成率111%。全年“三项监察”执法矿次计划19347矿次,实际完成23194矿次,完成率120%。其中,省局计划3759矿次,实际完成4307矿次,完成率115%;分局计划15588矿次,实际完成18887矿次,完成率121%。

  据统计,各省局及所属分局全年共查处一般事故隐患14.1万处、重大隐患2963处,责令停产整顿矿井1255处、提请关闭107处,实施行政处罚8382次、经济处罚6.83亿元。

  (一)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三项监察”。各单位注重突出安全监察工作重点,统筹安排“三项监察”和各项监察执法工作任务,保证了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国务院关于逐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下发后,各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进一步突出工作重点,将国务院《通知》有关要求落实到“三项监察”中。辽宁煤矿安监局扎实开展“三项监察”,做到隐患排查与重点抽查、重点监察与一般监察、安全生产大检查与专项监察、生产矿井监察与建设矿井监察、“三项监察”与安全许可“五个结合”。福建煤矿安监局坚持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在开展“三项监察”中,注重结合驻在地区实际,根据辖区矿井灾害严重程度和各地事故发生情况开展重点监察,根据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国家局、省政府各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开展专项监察,根据“两节”、“两会”、汛期等不同季节和重点时段开展定期监察。湖南煤矿安监局所属各分局突出区域特点,开展“三项监察”,娄底分局突出了深化瓦斯治理、推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的重点,常德分局突出了完善通风系统、落实防治水措施的重点。

  (二)加大监察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执法行动和治理行动。各单位不断加大监察执法力度,集中力量开展了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水害、瓦斯防治、防灭火三个专项整治,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检查为重点的“一三一”专项行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分别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和措施,督促煤矿企业组织自查自改,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广西煤矿安监局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凡发现煤矿存在瓦斯、水害等重大隐患的,责令停止采掘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力引发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江苏、甘肃煤矿安监局等单位明确“打非”的十类重点和“治违”的十类重点,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突出的煤矿,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推动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国家局《关于切实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88号),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按照监察执法计划,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联合执法等方式,定期组织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做监督检查,及时向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送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建议书、意见书。陕西煤矿安监局在制定《关于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又制作了《对地方人民政府监督检查表》和《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表》,开展量化考核。四川煤矿安监局所属川西分局推行《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量化考评办法》,把县级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细化为7个大项、23个小项,对重点产煤县每半年考评一次,其它产煤县一年考评一次,促进了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重庆煤矿安监局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督促各产煤区县建立健全煤矿监督管理的机构,做到机构、编制、人员、制度、经费“五落实”;目前,年产100万吨以上的区县均设置了独立的煤炭行业管理机构。

  (四)加强制度建设,逐步的提升监察执法水平。在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各单位注重抓好安全监察执法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监察执法工作机制,落实监察执法责任,规范监察执法行为。河北煤矿安监局制订了2010年重点工作分解表,对重点工作进行层层分解,明确责任和目标,形成了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山西煤矿安监局完善对所属各分局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分解和考核办法,将监察执法职责具体化,日常考核分值化,处罚裁量刚性化,健全了“逐月通报、每季滚动、半年考核、全年综评、奖罚挂钩”的工作机制。安徽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监察执法工作规范》,从现场检查、复查、隐患处理、行政处罚、事故调查、联合执法以及监察执法基础工作等方面做规范,提出了具体实际的要求。河南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规定了考核程序、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强化了对局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分局年度监察执法情况的考核。云南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安全监察现场检查方案编制暂行办法》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检查备案登记制度》,规范了监察执法标准和工作流程,加强对监察执法行为的监督。

  (五)不断推进监察执法方式创新,提高监察执法工作质量和效能。各单位按照国家局要求,不断学习推广先进监察执法经验,探索创新监察执法方式。江西煤矿安监局积极联合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国土、工商、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促进了煤矿超层越界开采、整顿关闭、打击非法生产等难点和焦点问题的解决。湖北煤矿安监局对存在安全生产共性问题的区域组织并且开展集中监察和联合执法,对煤矿相对集中的区域组织并且开展交叉监察和示范监察,对事故多发的矿井组织并且开展解剖式监察和服务性监察。吉林煤矿安监局所属延边分局采取约谈的方式,适时把事故多发、安全生产问题较多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约请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帮企业查找安全生产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山东煤矿安监局所属鲁西分局根据辖区煤矿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分类监察方式,经常性开展“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定地点”的夜间监察、突击监察和“用脑、借智”的专家监察,提高了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监察执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个别单位编制的监察执法计划结合实际不够紧密,月度执法计划安排工作量波动较大;二是个别单位编制的监察执法计划在重点时段、重点地区和重点内容方面不够突出,监察执法计划的针对性不强;三是个别单位没有及时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和上级工作安排,合理调整监察执法计划;四是个别单位没有在年度监察执法计划中安排重点监察和定期监察,监察执法计划的内容还有待完善。

  (二)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个别单位监察执法计划分项工作日和“三项监察”执法矿次完成率偏低,单项监察执法计划落实不到位,按计划实施监察的意识不强;二是个别单位没有完成全年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规划,监督检查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力度有待加强;三是有的单位“三项监察”与执法计划脱节,未按计划实施监察。

  (三)监察执法计划的考核工作有待进一步提升。一是个别单位对监察执法计划的考核工作重视不够,监察执法计划完成情况统计不及时,数据不准确;二是有的单位没有很好的执行国家局关于“对分局执法计划进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的量化考核,并以正式文件向各分局通报考核结果,考核结果要抄报国家局”的要求,对监察执法计划的考核结果没有向国家局报告;三是个别单位对监察执法计划的执行情况总结分析不深入,简单罗列各项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没有深入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没有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突出监察执法工作重点,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员会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面落实“三深化”、“三推进”,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突出重点,严格执法,逐步降低事故总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要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为核心,督促煤矿企业对照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1〕11号)要求,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投入,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健全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不断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健全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监管责任。

  (二)强化监察执法工作,严格按计划实施监察。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局《关于做好2011年煤矿安全监察计划执法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1〕5号)精神,切实做好2011年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考核工作。一是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切实做好2011年监察执法计划的编制完善工作;二是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监察执法计划,明确各项计划任务的时间安排、监察内容、责任处室或牵头处室,确保计划的完成;三是要保证监察执法计划的严肃性,监察执法计划一经审批或备案,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调整后的监察执法计划不得降低全年总监察工作日数以及“三项监察”工作日数、监察矿井数和监察矿次数;四是要健全完善考核工作机制,强化对监察执法计划的考核,扎实做好相关考核结果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规范监察执法行为。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相关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行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科学执法、廉洁执法。要按规定编制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监察执法预案,严格按预案实施监察执法;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规范自由裁量权,对监察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敢于执法、严格执法;要健全完善执法监督等相关工作机制,做到监察执法程序合法、文书正确、证据全面、依据准确、处理适当、案卷完整;要组织并且开展监察执法案卷评比、监察执法文书评比等活动,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四)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进一步提升监察执法效能。要结合辖区煤矿实际积极探索监察执法方式创新,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继续推行集中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异地监察和联合执法等行之有效的监察执法方式,逐步的提升监察执法效能;要坚持监察执法和热情服务相结合,积极引导煤矿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广先进的技术和工艺设备,强化现场管理,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对事故多发地区和安全基础薄弱的矿井,要适时组织并且开展座谈研讨、技术培养和训练、专家会诊等形式多样的活动,推动企业排查治理重大隐患,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

  附件:1.2010年各省局及所属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规划完成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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