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讲】《预防煤矿事故的特别规定》(注安考前冲刺)

  (本条例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的第638号令作了修正,其中一些内容是重要考点,如单位取证的“三证一照”改为“二证一照”,请大家复习时注意。)

  第五条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可以从事生产。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一经发现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的,应当责令该煤矿立马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于2日内提请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马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定期组织排查,并将排查情况每季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负责人签字。…。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实际的要求,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

  第十一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颁发证照的部门应当暂扣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颁发证照的部门发还证照,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提请关闭的煤矿,。。。应当责令立马停止生产;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7日内作出关闭或者不予关闭的决定,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存档。对决定关闭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

  1、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2、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煤矿企业未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该煤矿予以关闭。

  3、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的煤矿,应当自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关闭之日起3日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 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验收合格恢复生产的,应当自煤矿验收合格恢复生产之日起3日内在同一媒体公告。

  4、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1周内其负责人或者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没有依照国家规定带班下井,或者下井登记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企业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煤矿企业没有为每位职工发放符合标准要求的职工安全手册的,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3、举报当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①(2013年32题).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验收完毕。

  【解析】:《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见教材P170。

  ②(2013年第33题).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经整改合格后,最终经()签字批准可恢复生产。

  【解析】:《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3种处理解决措施,一是验收合格的,经组织验收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二是经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三是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 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见教材P170。

  ③(2014年第36题).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 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 有关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

  【解析】对 3 个月 2 次或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有关 部门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参见教材 P170。

  ④(2014年第37题)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煤矿停产整顿的说 法,正确的是()

  A.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整顿,并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B.对 1 个月内 2 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产整顿。

  C.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关闭

  D.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有措施做监督检查。

  【解析】 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马停止生产,排除隐患:高瓦斯 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对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并由颁发证照的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做监督检查。

  ⑤(2015年第39题)某煤矿因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采区工作面数量严重超规定要求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被当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下列关于煤矿安全监察内容的说法,正确的是()。

  【解析】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从事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违法来得到的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⑥(2015年第77题)依据《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若存在以下情形,有关执法部门应当提请政府对其予以关闭的有()。

  【解析】《特别规定》不仅界定了非法煤矿,而且还明确了应予关闭的非法煤矿的4种情形:①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生产的。②在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③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④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注:本条例全称为《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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