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 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房屋的“养老金”,涉及千家万户利益,原《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到期,为进一步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重新起草形成了《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办法》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正常使用,保障百姓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4.《关于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省住建厅鲁建物函〔2020〕2号。
6.《关于调整〈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业主表决事项及表决规则的通知》鲁建物函〔2021〕1号。
7.《烟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共7条。主要对制定依据、维修资金交存范围、基本定义、各级部门职责分工等内容做了规定。
第二章交存,共9条。主要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交存节点、交存流程和专户管理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使用,共18条。主要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使用方式、使用流程和有关标准要求等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共15条。主要对账户资金安全管理、增值保值、维修资金返还、信息公开、账户审计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处罚等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附则,共7条。主要对公共建筑的维修资金交存、政策衔接、办法有效期限等进行了规定。
《办法》起草过程中,注重与《民法典》《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最新法律和法规、上级政策衔接,最大限度地考虑烟台实际,与原《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扩大交用范围,贴合民需民意。《办法》将“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和储藏室”纳入维修资金交存、适合使用的范围。将“无障碍设施”“单元门”“雨水污水管道”等列入维修资金应用限制范围,贴合烟台实际,更好满足群众需求。
二是改变交存方式,保障资金安全。原《办法》规定“业主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将首期维修资金交至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开发建筑设计企业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足额交至维修资金专户。”《办法》调整为“业主在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前,将首期维修资金直接足额交存至维修资金专户。”调整后,维修资金交存方式变更为业主自主交存,有利于保障资金安全。
三是表决要求降低,使用更方便快捷。《办法》调整维修资金通常用条件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调整后,表决阻力减小,有利于快速使用维修资金。
四是增加便民措施,减轻企业压力。《办法》增加“建立维修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等情况;建立业主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自有产权房屋账户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查询”条款,确保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增加“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建筑设计企业应当交纳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减轻了企业金钱上的压力,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