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北京市城管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企业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重大活动供用电安全,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了《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加强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网络安全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和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含经营配电网的企业)、重点用户应当依照本规定做好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或认定的、具有重大影响和特定规模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电力企业等获取的信息,并被确认有必要开展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情形。
第四条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总体目标是:确保重大活动期间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重点用户供用电安全,杜绝导致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停电事件发生。
第五条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当遵循超前部署、规范管理、各负其责、相互协作的工作原则。
准备阶段,最重要的包含保障工作组织机构建立、保障工作方案制定、安全评估和隐患治理、网络安全保障、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配套电力工程建设和用电设施改造、合理调整电力设备检修计划、应急准备,以及检查、督查等工作。
实施阶段,最重要的包含落实保障工作方案、人员到岗到位、重要电力设施及用电设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巡视检查和现场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值班值守等工作。
第七条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防止涉密资料和敏感信息外泄。
第八条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等相关单位理应当相互沟通,密切配合,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一)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通知重大活动时间、地点、内容等;
(二)协调电力企业和重点用户落实电力安全保障任务,做好供用电衔接,支持配套电力工程建设;
(二)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管理机制,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电力企业、重点用户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三)协调重大活动期间电网调度运行管理,协调重大活动承办方、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相关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提出本单位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单位保障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安全评估和隐患治理、网络安全保障、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等工作;
(四)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急体系和应急机制,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置电力突发事件;
(五)协助重点用户开展用电安全检查,指导重点用户进行隐患整改,开展重点用户供电服务工作;
(六)及时向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报送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情况;
(七)加强涉及重点用户的发、输、变、配电设施运行维护,保障重点用户可靠供电。
(一)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配合开展督查检查;
(二)制定执行重大活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及时开展用电安全检查和安全评估,对用电设施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并做必要的用电设施改造;
(四)结合重大活动情况,确定重要负荷范围,提前配置满足重要负荷需求的不间断电源和应急发电设备,保障不间断电源完好可靠;
(五)建立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应急机制,制定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及时处置涉及用电安全的突发事件;
(六)及时向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电力企业、重点用户要建立重大活动电力供应和使用的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重大活动前,对影响电力安全保障的重点设备、场所、环节开展评估,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做好风险识别、分级、监视、控制工作,保证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电网企业组织重大活动保障风险评估包括:电网运行评估、设备正常运行评估、网络安全评估、电力设施保卫和反恐怖防范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和用户侧安全评估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组织重大活动保障风险评估包括:设备正常运行评估、燃料物资保障能力评估、危险源安全状况评估、网络安全评估、电力设施保卫和反恐怖防范风险评估、应急能力评估和水电站大坝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七条重点用户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风险评估包括:用电设施的运作状况、定期试验、重要负荷、电气运行人员配置,以及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备品备件、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八条电力企业、重点用户是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严格管控安全风险,全面治理安全风险隐患。
电网企业发现重点用户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用户并提出整改建议。电力安全保障实施阶段前没办法完成整改的,重点用户应当制定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将重大活动风险评估和隐患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应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结合实际制定网络安全保障专项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成立保障组织机构,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措施要求,组织预案演练,做好宣贯动员,防范网络安全重大风险,防止出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确保重要信息系统、电力监控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应严格落实专项工作方案,全方面开展网络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风险评估和资产清查。针对已知风险隐患及时整改,对于系统薄弱环节和短期内不具备整改条件的网络安全风险隐患,制定专项防控措施,检查应急预案的有效性,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电力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的总体防护原则,全面加强网络边界防护,杜绝违规外联行为,确保网络边界和入口安全保护措施可靠有效。
(二)电力企业应全面防范网络安全风险,做好系统和主机加固。清查互联网资产,防范数据被窃取,清理废弃设备,加强在运老旧系统安全监控和风险防控。
(三)电力企业应考虑业务需求与安全风险,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落实基础设施物理安全防护,重要保障时段,加强重要场所人员管控,防范社会工程学攻击。
(四)电力企业应严格管控重要信息系统、电力监控系统检修维护行为,合理的安排检修计划,加强现场运维人员和检修工作的管理,维护过程中加强监护。
第二十二条电力企业应加强网络安全值班和实时监测。采用自建队伍或者采购第三方服务等方式,明确应急支撑队伍以及职责任务、响应时限等要求。发现网络攻击后,及时分析研判,做好信息报告,制定具体有效的应急措施,快速进行阻断处置,确保关键业务连续稳定运行。
第二十三条电力调度机构应切实加强对调管发电厂特别是新能源发电厂涉网部分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监督,明确保障工作要求,加强沟通协作,督促电厂加强现场人员管理,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风险隐患,杜绝网络违规外联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重点用户设备系统与电力企业电力监控系统相连接的,重点用户应采取可靠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电力设施安全保卫长效机制,综合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止外力破坏、盗窃、等因素影响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在地方政府指导下与公安、当地群众建立联动机制,根据重大活动的时段安排和重要电力设施对重大活动可靠供电的影响程度,确定重要电力设施的保卫方式。
(一)警企联防。电力企业在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等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周边设置固定、流动岗位,由公安人员与本单位安全保卫人员联合站岗值勤;在重要输电线路沿线,由公安人员、企业专业护线人员、沿线群众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二)专群联防。电力企业在发电厂、变电站、电力调度中心等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周边设置固定、流动岗位,由本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站岗值勤;在重要输电线路沿线,由本单位专业护线人员、沿线群众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三)企业自防。电力企业组织本单位生产操作、安全保卫等人员,按照事先制定的保卫方案,对相关电力设施、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值守和巡视检查。
第二十七条电力企业应按照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电力设施反恐怖防范工作,在重大活动举办前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反恐怖防范措施落实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重大活动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配置、使用、维护安保器材和防暴装置。
第二十九条电力企业应当在重要电力设施内部及周界安装视频监控等技防系统,并保证技防系统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的设备可靠性及数据准确性。
第三十条重要电力生产场所应当实行分区管理和现场准入制度,对出入人员、车辆和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根据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需求,依据产权范围,组织建设配套电力工程。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电力企业应为用户外电源建设等工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第三十二条电力企业、重点用户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可靠措施,确保配套电力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及时组织完成新投产设备的电气传动试验、大负荷试验等工作,并对新设备正常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测。
第三十四条重大活动承办方选择活动主办场所、相关服务场所时,应当优先选择具备以下条件的场所:
(二)符合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方面的国家、行业标准要求;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场所,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协调相关单位,采取改造用电设施、建设临时电力工程、租赁应急电源等方式,提高供电可靠性。
第三十五条重大活动承办方、电力管理部门应组织电力企业与活动主办场所的管理单位、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等相关方协商一致,明确重大活动供用电安全责任。对于产权不清晰的电力设施,由电力管理部门协调明确重大活动期间的责任归属。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开展重点用户供用电服务,提出安全用电建议,做好缺陷隐患告知工作,指导重点用户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整改,协助重点用户制定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十七条重点用户应当掌握所属用电设施的基本情况,建立并及时来更新变(配)电设备清册、电气接线图、设备定期试验报告、二次设备整定参数等技术资料,以备电力安全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十八条重点用户应该依据电力安全保障工作需要,制定重大活动期间用电设施运行巡检专项方案、自备应急电源运行方式优化方案、安全保卫专项措施、应急处置专项方案等,对有关人员应进行专项培训,保证用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九条重点用户应该依据重大活动保障工作需要,储备必要的用电设施备品、备件和应急物资,为应急发电装备接入提前预留设备接口。
第四十条重点用户应当定期开展对所属用电设施专项隐患排查、试验检查,并进行大负荷试验,落实重要负荷的保障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一条重点用户电气运行维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用电设施运行维护需要,电气运行维护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行业规定持证上岗。
第四十二条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该依据活动需要开展联合演练,及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第四十三条电力企业应当配置应急队伍及装备,足额储备应急物资,并在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阶段前落实到位。
第四十四条电力企业应当开展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掌握气象信息、自然灾害情况,研判电网负荷变化趋势,适时发布电力预警信息。
第四十五条重大活动期间,电网企业原则上安排相关电网保持全接线、全保护运行方式,不安排设备计划检修和调试。
第四十六条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实时监视、监测电力系统和用电设施运作时的状态,严格按照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规定开展重要电力设施、用电设施特巡检查,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第四十七条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阶段,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四十八条电力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要求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完整地报送电力安全保障工作信息,主要包括:
第四十九条突发停电事件发生后,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当按照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比较有效措施恢复供电,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电力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报告。
电力管理部门应协调相关政府部门为电力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方面的支援。
第五十条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发生重要电力设施破坏、、网络安全等突发事件后,电力企业、重点用户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国家能源局负责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于常规性、延续时间较短的活动,可视情况委托相关的单位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电力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做监督管理,督促电力企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电力管理部门应对重点用户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检查并督促问题的整改。
对于未定期开展用电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及检测试验、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电力企业、重点用户,派出机构和电力管理部门应督促其整改。对于未按要求整改的电力企业,派出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于拒不整改的用户,电力管理部门应依法依规做处理,并视情况提请活动主办方取消其承办活动的资格。
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和派出机构应当编制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内容有:各部门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
第五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与举办地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通报电力安全保障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和反恐怖防范、发电燃料供应、重点用户用电安全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一)“重点用户”,是指重大活动主办场所、服务场所相关用户,以及可能对重大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用电单位。
(二)“重要电力设施”,是指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相关的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输(配)电线路、配电室、电力调度中心、电力应急指挥中心等电力设施或场所。
(三)“配套电力工程”,是指与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相关的永久性或临时性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工程。
第五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会同派出机构依据本规定,制定辖区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电监会《关于印发〈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10〕88号)同时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规范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重大活动供用电安全,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了《重大活动电力安全保障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