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科目考点速记-6
(1)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过程中有几率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
(2)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一定的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做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
1)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来进行处理;
注:能量隔离时指将潜在的、可能因失控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损害、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能量进行相对有效的控制、隔离和保护。包括机械隔离、工艺隔离、电气隔离、放射源隔离等。
(1)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
1)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有几率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2)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2)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比较有效保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5)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8)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m 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3)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并且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的方法,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
(5)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马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
(6)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界定为 GBZ/T260 中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7)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4)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全方位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5)当作业现场出现不正常的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6)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2)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11)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恢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
(13)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14)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对风险管控措施,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15)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安全作业票样式和管理见附录 A 和附录 B。
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作时的状态下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
3)一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公司制作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特级、一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2)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断开或隔离,不应以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3)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4)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15m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场所,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比较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马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5%(体积分数)。
9)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 内不应排放可以燃烧的液体;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一起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
10)在厂内铁路沿线m 以内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马停止作业。
11)特级动火作业应采集全过程作业影像,且作业现场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
12)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够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
13)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应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
15)遇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a)气体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仔细的检测分析;
b)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在设备及管道外环境动火,应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
d)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min,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min,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监测。
a)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分数);
b)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分数)。
1)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后确定,设置明显标志;应每年至少对固定
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辨识,周围环境发生明显的变化时,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辨识、重新划定。固定动火区: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的区域。
b)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并与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c)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窨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 30m;
d)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别的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
e)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f)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
进出受限,通风不良,有几率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
注:包括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管沟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
1)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来进行隔离;不应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
3)对作业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应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2)必要时,可采用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做多元化的分析确认;
3)在忌氧环境中作业,通风前应对作业环境中与氧性质相抵的物料采取卸放、置换或清洗合格的措施,达到可以通风的安全性能条件要求。
1)作业前 30min 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2)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仔细的检测分析;
3)检测工作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 6.6 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
1)氧气含量为19.5%~21%(体积分数) ,在富氧环境下不应大于23.5%(体积分数);
(5)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氧气浓度,并 2h 记录 1 次;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马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做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
1)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 6.4 要求的,应佩戴满足 GB/T18664 要求的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
2)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 6.4 要求的,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
3)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装备;
6)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在满足 GB 15577 要求的条件下,按 GB 39800.1 要求佩戴防尘口罩等防尘护具;
7)高温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等防护措施;
9)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
(7)当一处受限空间存在动火作业时,该处受限空间内不应安排涂刷油漆、涂料等别的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可燃物质的作业活动。
1)监护人应在受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不应在无任何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或进入受限空间;
2)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保持联络;
3)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作业完毕后再次进行清点,防止遗漏在受限空间内。
2)作业人员不应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应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应摘下防护面具;
4)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应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同一出入口;
5)作业期间发生不正常的情况时,未穿戴 6.6 规定个体防护装备的人员严禁入内救援;
6)停止作业期间,应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相关人员误入的措施;
(1)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2)在不同危险化学品企业共用的管道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作业前应告知上下游相关单位。
(3)作业单位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温度、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契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盲板选用应符合要求。
(4)作业单位应按位置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做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作业前,应降低系统管道压力至常压,保持作业现场通风良好,并设专人监护。
(6)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具;距盲板抽堵作业地点30m 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7)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化学灼伤的措施。
(8)在介质温度较高或较低、会造成人员烫伤或冻伤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防冻措施。
(9)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按 GB 39800.1 的要求选用防护用具。在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碳及氰化物等毒性气体的管道、设备上进行作业时,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佩戴移动式气体检测仪。
(11)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票,一张安全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一项作业。
(1)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 GB 6095 要求的安全带及符合 GB 24543 要求的安全绳,30m 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信联络工具。(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穿均压服)
(3)应结合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和使用应符合 GB 51210 等有关标准要求。
(4)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不应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
(5)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化学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属地生产人员取得联系,并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防护装备(如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6)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浓雾等恶劣天气,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察觉缺陷立即处理。
(7)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8)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 24m 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
(9)因作业需要,须临时拆除或变动作业对象的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对应的保护措施,作业后应及时恢复。
(10)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
(11)安全作业票的有效期最长为7 天。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
(1)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 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三级吊装作业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2)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比较有效保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再进行吊装作业。
(3)不应靠近高架电力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 DL409 的要求;不能够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全方位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安全状态,并签字确认。
(6)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 GB/T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8)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施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技术人员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9)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锚点受力情况,察觉缺陷应立即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一些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1)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做相关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发生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2)吊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3)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吊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c)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6)9.2.10 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12)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区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
(13)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文件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1)在运行的火灾爆炸危险性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 5.3.2(动火分析合格判定指标)的规定。
(3)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加锁,并挂安全警示标牌,接、拆线路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在场。
(4)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配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这类的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 GB 50194 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
1)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气元件,并采取对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 500V的绝缘导线)临时用电线路经过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
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对应的保护的方法;4)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
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 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5)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以下规定: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
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应
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干燥;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6)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
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7)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志和危险标志,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上锁管理;
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7)未经批准,临时用电单位不应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