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92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9月25日,宿马园区安徽省东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1人死亡。
1.安徽省东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东升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28日,于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金字塘15-104号,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MA2N4AN31L(1-1),法定代表人:齐永凤,注册投资的金额:518万元人民币;营业范围:一般项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特定种类设备销售;特定种类设备出租;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特定种类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电气安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该公司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9日;建筑业企业资质为起重设施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3年7月2日。2020年12月1日,该公司与宿州东部新城蒿沟村老窑厂签订租赁协议,租用老窑厂(已关闭)窑前土地中心线亩土地作为公司建筑设备存放及租赁的仓库。
2.宿州子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子宇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1日,于宿州市埇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册地址:安徽省宿州市银河二路北侧龙登和城C区15#楼0109室,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任娜娜,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建筑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安装,建筑机械租赁、安装、维保、销售,外脚手架搭设,塔吊附墙设计制作,塔吊拼装活动基础制作租赁,电梯安全门设计制作安装,煤炭、建筑装潢材料、塑料制品、钢材、电线、电缆、轴承及标准组件、仪器仪表、电子产品销售,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4年10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为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有效期至2023年6月5日。
2022年9月24日下午,安徽东升公司安全管理人员陈某联系皖LE7595重型货车安全管理人员孙某建,让其将一台塔吊的标准节运至宿马一建筑工地。双方商定运输费用后,孙某建安排王某林、余某红、陈某峰等3人第二天赶到安徽东升公司位于蒿沟村老窑厂的仓库实施装运作业。2022年9月25日上午6时许,王某林驾驶皖LE7595号货车(配有随车起重设备)、余某红与陈某峰也分别驾驶货车赶往现场,三人分工是:王某林负责操作随车起重设备将标准节吊至三辆货车内,余某红与陈某峰二人配合王玉林作业。11时30分许,陈某峰在松解捆绑在两个塔吊标准节上的钢丝绳时,一侧标准节失衡倾倒,带动另一侧标准节同向倾倒,将其夹在两个架体中间,陈某峰因碰撞挤压受伤。事发后,王某林立即拨打120急救电线救护车到达现场后,经检查,陈某峰已无生命迹象。
1.宿州子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松懈。
2.安徽东升公司未将外包作业纳入统一管理,未及时制止外包单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
该事故是一起作业人员违反安全作业规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而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陈某峰,未充分辨识作业环境安全风险,违反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负事故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1.王某林,皖LE7595重型货车驾驶员。违反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负事故直接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三千元的罚款。
2.孙某建,皖LE7595重型货车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管理缺位,负事故管理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四千元的罚款。
3.关某奎,宿州子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有效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陈某,安徽省东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违章作业行为失察失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负事故重要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5.陈某志,安徽省东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未有效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负事故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宿州子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负事故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三十五万元的罚款。
2.安徽省东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等关键岗位人员长期不在岗,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对现场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负事故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三十一万元的罚款。
(一)宿州子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和安徽省东升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加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宿马园区管委会要深刻剖析该起事故暴露出来的监管漏洞,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充实安全监管力量,强化安全监管措施。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全辖区、全行业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坚决消除监管盲区与隐患死角,切实做到警钟长鸣,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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