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民众一企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被“一案双罚”!

  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既是为了做好企业服务也是在维护法律和法规的权威,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保障广大劳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企业在收到限期整改指令后,应依法依规,尽快完成隐患整改,如有疑问应当及时提出,不得罔顾法纪,对整改指令置之不理,否则必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024年,在中山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开展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位于沙仔村的中山市某涂料有限公司存在8项安全风险隐患问题,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发了安全整改指令,要求该公司在限期内完成隐患整改。截至整改限期,执法人员前往该公司对8项安全风险隐患问题复查时发现,该企业仍有部分问题未完成整改,并没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延期申请。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民众街道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罚款5500元的行政处罚。

  企业拒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应该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进行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是应急管理部门为保障企业和员工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书。根本目的是责令企业限期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任何企业及个人无视执法权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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