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安森: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梅安森”或“发行人”)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纯收入能力,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考虑自身真实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这次发行”),这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3,255,813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8,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煤矿智能化是指将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机器人、智能装备等新技术与现代煤炭开发技术进行深入融合,形成全面感知、实时互联、分析决策、自主学习、动态预测、协同控制的智能系统,实现煤矿开拓、采掘(剥)、运输、通风、洗选、安全保障、经营管理等全过程的智能化运行,最终实现矿山生产的安全提升、减员增效、节能降耗。“双碳”时代对煤矿生产的高效率、精细化程度提出更高要求,传统的机械式、半自动化式的方式难以实现精细管控、即时响应的需求,而数据智能化则恰好为实现精细化和高度自动化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煤矿智能化因此受到国家的广泛关注。

  随着《国家信息化发展的策略纲要》《关于加快煤矿智能化发展的指导意见》《煤矿智能化建设指南》《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快速推进能源数字化智能化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各地方出台的有关智能/智慧矿山建设的一系列政策、标准的发布与推行,矿山行业也逐步进入“低碳、绿色、高效、安全”的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阶段。近些年5G、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为煤矿智能化建设提供了技术支持。

  2024年4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入推动矿山智能化建设促进矿山安全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6年,建立完整的矿山智能化标准体系,推进矿山数据融合互通,实现环境智能感知、系统智能联动、重大灾害风险智能预警,全国煤矿智能化产能占比不低于60%,智能化工作面数量占比不低于30%,智能化工作面常态化运行率不低于80%。

  根据安永(中国)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智慧赋能煤炭产业新万亿市场》,已有生产型矿井单矿智能化改造升级费用约在1.49亿元人民币至2.63亿元人民币之间,新建型矿井单矿改造费用约在1.95亿元人民币至3.85亿元人民币之间;中煤协发布的《2020煤炭行业发展年度报告》提出目标,到“十四五”末全国煤矿数量控制在4,000家,我国煤矿智能化建设规模创造近万亿级的市场。

  同时,随只能矿山信息系统产品及技术在煤炭行业的成熟应用还可以推广到非煤矿山等领域,根据应急管理部的数据,2020年全国非煤矿山大体3万多座,同样面临着智能化的需求,市场空间更大。

  3、公司深耕矿山业务20年,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核心竞争力,积累了丰富的智慧矿山建设经验

  公司深耕矿山业务20年,陆续为国家能源集团、陕煤集团、淮北矿业、皖北煤电、神火集团、山东能源、中煤集团、山西焦煤、紫金矿业等千余家客户提供智能化安全生产服务。公司自2015年起开始布局矿山智能化和智慧矿山建设,目前拥有从感知、传输、平台软件到业务应用的完整技术链,技术和装备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具备将工业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在煤炭开采作业各环节的相关这类的产品技术和整体解决方案,公司在传统矿山产品和智慧矿山产品均具有较高的品牌影响力。

  经过多年的行业深耕和技术沉淀,公司成功落地曹家滩煤矿、麻地梁煤矿等标杆性项目,积累了丰富的智慧矿山建设经验和带来领先的示范效应,曹家滩项目荣获中国煤炭工业协会“2019-2020年度煤炭行业两化深层次地融合优秀项目”。目前公司正稳步推进“基于5G+AI 技术的智慧矿山大数据管控平台项目”,将传统技术优势领域继续延伸并打造“平台级”的应用产品,未来公司有能力为更多的矿山公司可以提供智能化建设服务。

  1、聚焦智慧矿山业务,紧抓市场机遇,公司运用资金需求量迅速增加,这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满足战略发展的需求

  随着国家政策对智慧矿山建设的全力支持引导以及煤炭行业整体发展形势良好,智慧矿山行业景气度逐步的提升,公司战略上聚焦智慧矿山建设业务,围绕煤矿、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持续加大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等方面的研发投入,紧抓市场机遇和持续提升客户综合服务能力,不断发现市场客户新需求,努力实现用户新要求,用需求带动发展、用发展创造新需求,公司矿山业务经营业绩实现较快增长,2021-2023年公司矿山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达24.58%,同时成功入选“2022年煤炭行业信息技术企业20强”。公司将以物联网感知技术为核心,不断夯实自身技术功底,通过持续增强技术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以确保技术水平处于行业前列;大力专研5G、AI、大数据、云计算、VR/AR等信息技术,形成一系列与矿山产业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产品、技术及解决方案,保持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

  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较快增长,且公司下游客户主要为大型央国企,内部验收结算付款审批流程较长,导致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较长,公司日常的运营金钱上的压力持续不断的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可以轻松又有效补充公司业务持续不断的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公司更好地推动发展的策略的落地实施,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逐步提升,为公司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补充运用资金能够改善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流动比率、提高经营安全性和资产流动性。这次发行募集资金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整体抗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马焰先生持有公司15.42%股份,通过认购这次发行股票,控制股权的人对公司的控股比例将提升至21.43%(不考虑别的影响因素,按照本次发行数量上限测算),有助于逐渐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有利于向市场以及中小股东传递积极信号。认购资金的投入有利于促进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这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公司坚持以物联网安全监测监控与预警技术、综合自动化、AI人工智能技术和成套安全保障系统为核心,坚持以传感器测量技术、大数据、数据分析、应急预警及处置的专业化发展思路,充分的发挥作为物联网信息化公司的核心技术优势,通过全方面提升技术和服务的水平与质量、内部资源整合和管理优化,以矿山智能化建设为重点,打造安全服务与安全云大数据产业。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可以轻松又有效补充公司业务持续不断的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助于公司更好地推动发展的策略的落地实施,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公司的资金实力将得到提升,为公司经营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补充运用资金能够改善公司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流动比率、提高经营安全性和资产流动性。这次发行募集资金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公司整体抗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持有公司15.42%股份,通过认购这次发行股票,控制股权的人对公司的控股比例将得到提升,有助于逐渐增强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同时有利于向市场以及中小股东传递积极信号。认购资金的投入有利于促进公司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焰先生。这次发行,马焰先生以现金进行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马焰先生,发行对象数量为1名。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马焰先生,其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拥有相对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7.74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为: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红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派息/现金分红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则等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公司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及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1)这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2)这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经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实施。若国家法律、法规等制度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做调整。本次发行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①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①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①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①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①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焰先生,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①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①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马焰先生已出具承诺,其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马焰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其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上市公司或其他相关方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2021年2月,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经超过了十八个月。

  (5)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经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综上,公司申请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5、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这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及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方案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董事会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于2025年6月实施完毕,最终完成时间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8,000.00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资金金额为准、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发行数量上限23,255,813股,最终发行数量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发行数量为准;

  (5)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预案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304,342,008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其他调整事项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假设公司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3年持平。假设公司2025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4年相比,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较上年下降10%;(2)与上年持平;(3)较上年增长10%;

  (7)假设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假设暂不考虑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和净利润之外的其他经营或非经营因素对公司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和净资产的影响。

  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情形1、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下降1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15 0.13 0.1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14 0.13 0.13

  情形2、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持平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15 0.15 0.1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14 0.14 0.14

  情形3、2025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增长1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15 0.16 0.16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0.14 0.16 0.15

  注:上述财务指标系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会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出现下降,即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增加,如果公司净利润未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的经营效率未能在短期内得到充分提升,在股本总额增加的情况下,公司每股收益指标在短时间内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公司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加,虽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但在公司总股本规模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盈利水平的提升需一定过程和时间,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增长幅度可能会低于总股本的增长幅度,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将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即期回报指标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同时,公司在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具体影响时,对2024年度、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亦不等同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此提醒投资者注意。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这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加强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配合保荐机构等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并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各环节的精细化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以及营运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费用支出等审批制度,降低不必要的成本费用浪费。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在稳定现有高端人才基础上,引进市场优秀人才,最大限度激发员工积极性。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自身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从而提升整体经营业绩。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本次发行,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未来三年股东的具体回报计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1、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马焰先生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2、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自本承诺函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这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分析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等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完成情况及相关承诺主体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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