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水产品经营称重行为的意见》政策解读

  福州市水产品产量、交易量居全国前列,为维护水产品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亟需出台我市相关工作意见。

  2026年3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工作调研,召开座谈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借鉴其他城市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制定《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水产品称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通过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同步向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征求意见,经采纳吸收合理性建议,形成《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水产品经营称重行为的意见》(修改稿)。3月27日,《意见》通过合法性审查,3月31日《意见》通过公平性竞争审查。2026年4月2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意见》。

  1.水产品包装物占重。即经营者在水产品经营称重过程中,使用自重较大的塑料购物袋等包装物盛装水产品,影响水产品称重的准确性。

  2.螃蟹过度捆扎。即经营者在经营蟹类时,使用的捆扎物重量超出合理范围,导致称量明显增重。

  3.使用不合格包装材料。即经营者经营水产品时,使用不符合法律和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材料。水产品包装是指对水产品实施装箱、装盒、装袋、包裹、捆扎等。

  4.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即经营者经营水产品时,违法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造成短斤少两。

  1.倡导水产品“裸称”。在水产品经营称重过程中,倡导去除包装物后进行称量,计量净重。

  对确需捆扎的蟹类等产品,应当使用环保、简易的轻量捆扎物,蟹类单体捆扎物重量控制在单体总重(含捆扎物)5%的合理范围内;严禁在捆扎物中夹带泥、砂、金属粉或者其他杂物来增重。

  2.使用安全合格的包装材料。经营者经营水产品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的包装材料,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

  3.规范使用公平秤。各种类型的市场须配置检定合格的公平秤,公平秤放置处要有明显标识,保证交易时间内可正常使用,并有专(兼)职人员保管、维护。

  4.加强计量器具使用管理。经营者须使用经过检定合格的电子秤,不得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或称量作弊的电子秤,不得故意破坏电子秤准确度。

  5.严格落实明码标价。水产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相关法律和法规规章,对经营的水产品按规定明码标价,标示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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