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矿违规超能力生产可处以最高200万元罚款
新华社西安9月27日电(记者 许祖华)针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规模性的资源开发引发的新的生态环境问题,陕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27日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条例》。条例规定,煤炭开发单位超过依法登记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将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义务。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环境保护工作,实行全面规划、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污染与生态保护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开发谁补偿的原则。
条例规定,煤炭开发单位理应当按照依法登记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禁止采取降低回采率、危害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等破坏性的方法开采煤炭资源。煤炭开发单位超过依法登记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炭开发单位负责人处以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单位理应当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开发单位理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污染、煤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开发单位理应当加强对采区地质状况监测,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发生地面沉陷、开裂等地质灾害。因开发造成地质灾害的,由开发单位负责恢复治理。开发单位不履行恢复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因开发给他人造成损失或者影响其他人生产生活需要异地安置的,开发单位理应当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及异地安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