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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如何刺破公司的面纱(一)_技术文档_tg足球淘金网官网入口_淘金网app官方苹果版下载

债权人如何刺破公司的面纱(一)

  在公司法理论中公司具备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以法人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法人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在股东已完成其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欠债股东通常是无需偿还的。实践中,公司的股东因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容易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如关联交易、业务混同)控制公司从事不当关联交易或者不法经营,获取不正当利益,逃避其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以上恶意逃废债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对公司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让隐藏在公司背后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主体丧失以出资为限的有限责任之保护,从而让其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公司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的基石和公司法的根本原则。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的例外情形,即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特定情形下,才可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形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往往被称为“竖向法人人格否认”或者“纵向法人人格否认”。

  关于股东与公司的人格混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九民纪要》”)明确了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三种情形:“人格混同”1“过度支配与控制”2“资本显著不足”3,并且进行了详细列举和说明。纵向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存在如下的条件(以下条件同样适用于横向法人人格否认):

  原告是公司的债权人,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平衡债权人关于公司信息不对称、权利不对等而专门为债权人设定的救济手段,只能由债权人发起;而公司股东、其他利害关系人即使知悉企业存在人格被滥用的情形,也不具有该项请求权,一定要通过公司法其他的制度维权。

  被告是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之行为的股东,且该行为导致公司丧失了对债权人的偿付能力,即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其他未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实权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能够控制、支配公司,其他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股东不具有直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机会,在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这类边缘股东也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债权人通常对公司的治理情况是不了解的,为避免遗漏被告,有初步证据线索的情况下,可以把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嫌疑的股东一并列为被告。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其主观是故意的,目的是逃避债务。如果股东主观没有过错,或者主观是过失,达不到“滥用”的程度,则可能没办法据此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

  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应当达到“严重”的程度,且该行为导致公司丧失了对债权人的偿付能力,即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若公司虽然被股东滥用了法人人格,但是仍旧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其资产足以清偿债权,则没有必要对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定。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致使债权人利益受到了损害,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侵犯权利的行为,只有股东滥用权利与债权人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债权人作为受害人才可主张赔偿,要求股东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公司本身经营不善、市场环境或者其他问题造成公司运转受挫,丧失偿还债务的能力,则不能据此否定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

  竖向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是针对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为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稳定性和交易秩序,司法实践中竖向法人人格否认一般只穿透第一层股东。实践当中,某些企业尤其是金融行业的企业为规避竖向法人格否认制度,会采取多层嵌套、交叉持股的模式,笔者曾经办过的一起案件中,关联公司的嵌套达到了六层,并且关联公司之间还交叉持股,股权关系如蜘蛛网般纵横交错、盘根错节。这种模式下,底层的公司是直接实体运营、对外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上层公司对底层公司实际控制。《九民纪要》强调“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探求线号案中,柳某、马某主张山东能源贵州公司与肥矿光大公司人格混同,应对肥矿光大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山东能源贵州公司系肥矿能源公司的全资股东,而肥矿能源公司系肥矿光大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一般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股东之间,非公司股东但与企业存在关联或控制关系的其他主体通过操作或控制公司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利益具有同质性,应类推适用该规定以实现实质公正。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3款针对一人公司的股东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问题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如(2024)粤0114执异387号裁定书中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认为郑某作为一人公司的股东未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财产,郑某被追加为被申请人,对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别的类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中,则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

  债权人作为公司的外部人员,对公司信息的了解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实践中民事案件债权人举证是十分艰难的,这些证据通常都是在被告手中,而刑事案件中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真相就更容易水落石出,部分债权人寄希望于通过刑事侦查手段获取证据,然而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界线并非可以随意突破。债权人一方一定要通过扎实、具体的证据以说服法官达成有利的“自由心证”结果。

  债权人作为原告,应当提供存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初步证据。(1)从工商注册层面,债权人能够给大家提供的证据有股东的持股及股权转让情况,比如是不是真的存在未完全实缴出资的股权被恶意低价甚至零元转让的情形。如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股东是自然人,能关注该股东是否担任公司的董监高;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如果是法人,则能关注两法人机构的高管、工作人员是不是真的存在交叉任职,注册地址、通信地址、经营场所是否相近,营业范围是否雷同,工商注册/备案信息以及历年的年报是否使用了同一联系电线)从财务层面,债权人能够给大家提供债权、债务及清偿的证据,比如银行流水往来明细是不是真的存在款项应当支付给公司却支付给股东的账号,股东和公司频繁、无合理事由的往来款记录,汇款对账单、收据、工程确认单等有股东的签字或者盖章等证据。以上证据可以让法官初步构建出被告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故事梗概”,对于仍旧存疑、尚不足以构建出完整事实的证据,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书面向法院申请调取相应的证据,申请书中应明确调取具体的证据名称以及该证据对应的待证事实的重要性。

  法院同意调取证据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被告一方,如果股东和企业存在频繁的往来款记录,但是被告无法就往来款的正当性做全面细致的举证,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事实。比如(2021)最高法民再167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系原告依据《合伙投资开发协议书》《项目转让、补偿协议》起诉鑫炜公司、邱某承担相应的责任,邱某以甲方名义在《合伙投资开发协议书》签字,并以个人账户收取了原告支付的款项;《项目转让、补偿协议》中邱某作为鑫炜公司当时的控制股权的人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此后,邱某又以个人名义将案涉项目部分土地使用权以物抵债给案外人用以清偿其个人债务。邱某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及财产独立于鑫炜公司的情况下,法院最终认定鑫炜公司的财产和邱某个人财产构成混同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决邱某对鑫炜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人格混同】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不是真的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不是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专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关键要审查是否构成人格混同,而不要求同时具备别的方面的混同,别的方面的混同往往只是人格混同的补强。

  [2]【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否认公司人格,由滥用控制权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2)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

  (3)先从原公司抽走资金,然后再成立经营目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4)先解散公司,再以原公司场所、设备、人员及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目的另设公司,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滥用控制权使多个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财产边界不清、财务混同,利益相互输送,丧失人格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逃避债务、非法经营,甚至违法犯罪工具的,可以综合案件事实,否认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法人人格,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3]【资本显著不足】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成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由于资本显著不足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要与公司采取“以小博大”的正常经营方式相区分,因此在适用时要十分谨慎,应当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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