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后新股东承当连带职责
原告债款人申述时,被告为一人公司,进入诉讼后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变化,成为非一人公司的,若不能证明产业独立,原一人公司股东还应否对一人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职责?近来,姑苏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同申述后改变股权结构的案子。
某置业公司托付姑苏某传媒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姑苏市某商场投进某项目房产巡展展位,两边约好项目金额为24万元。姑苏某传媒有限公司依照约好完结合同职责,某置业公司予以检验承认,但经屡次催要,某置业公司未付出任何项目款,姑苏某传媒有限公司遂诉至法院。
姑苏某传媒有限公司以为,某房地产公司系某置业公司仅有股东,应对某置业公司的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故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某置业公司向原告姑苏某传媒公司付出项目款24万元及逾期利息,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被告某置业公司的付款职责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被告某置业企业成立于2016年4月27日,开始由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持股51%,案外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49%。2022年6月1日改变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持股100%;2024年2月4日(案子诉讼期间)改变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持股99.0099%,案外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0.9901%。
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一人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产业独立于股东自己的产业的,应当对公司债款承当连带职责”,其立法目的为针对实践中一人公司易呈现公司产业与股东产业混淆状况,加大股东关于其与公司产业明晰的证明职责,保证公司产业的独立性和完整性,以防止股东借公司名义躲避债款,危害债款人利益。
该案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股东,就公司产业独立于其个人产业的证明职责的点评时点应为原告某传媒公司申述时起,只要这样才能够有很大作用防备股东为了躲避其职责而在诉讼中将公司股权进行改变。当然,即便在事项产生时公司并非一人公司,但在申述时为一人公司的,任旧存在一人股东与公司产业存在混淆的状况而导致公司债款遭到损害,故此刻一人公司股东的证明职责亦不能革除。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被告某置业公司的产业独立于其股东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产业,故其应当对被告某置业公司的案涉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据此,法院判定被告某置业公司应于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传媒公司付出金钱人民币24万元,并付出以24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实践付出之日止,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借款商场报价利率核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对被告某置业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职责承当连带付款职责。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一人公司的股东就公司产业独立于其个人产业的证明职责的点评时点,原则上应以申述时为基准;实践中,可再结合债款构成时刻予以分层点评。申述前及进入诉讼后,公司股权结构产生变化而成为非一人公司的,申述时为一人公司的股东的证明职责不能革除。
所以,即便在诉讼中一人公司的股东结构产生变化,原一人公司股东就公司与其产业不构成混淆的证明职责并不革除。这可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让那些为了躲避职责而将部分股权进行转让然后不承当相应的职责的目的失败。
从标准的视点来说,为防止一人公司股东产业与公司产业混淆,导致承当连带职责,一人公司应保证公司产业与股东个人产业有明晰的分界线,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均应编制财政会计报告,并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无保存定见的审计报告,一起保存一切与公司财政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相关的原始记账凭据、财政会计账簿等材料备检。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