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标准(全文)
为科学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规范,制定本标准。
(二)合乎行业准入条件,有健全的生产、技术、安全管理机构及必备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须取得特种操作资格证书;
第三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地下矿山采取330d,露天矿山采取300 d。
第四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非煤矿山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开采回采率、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
非煤地下矿山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和通风系统的能力,充填采矿方法充填能力。除尘和通讯系统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非煤露天矿山主要核定穿爆、采装、运输、排土等环节的能力。除尘、防排水、供电、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
(一)30万t/a以下、最低开采规模以上非煤矿山以1万吨为档次(即1、2万t/a……),稀贵金属非煤矿山以0.5万吨为档次;
(二)30万t/a至100万t/a非煤矿山以5万吨为档次(即30、35万t/a……);
(三)100万t/a以上非煤矿山以10万吨为档次(即100、110万t/a……);
第六条核定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所用参数,必须采集已公布或上报的生产技术指标、现场实测和合法检验测试的机构的测试数据,经统计、分析、整理、修正,并进行现场验证而确定。
(六)按规定批准的资源储量的增减情况(注销、报损、地质及水文地质损失和转入、转出等);
第八条提高非煤矿山核定生产能力必须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不低于非煤矿山设计规范对各类型矿山服务年限的规定。达不到上述规定的,不得提高核定生产能力。
(一)提升系统设备、设施配套完整,符合有关规程规范要求,经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三)提升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并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做检查和维护。
(二)主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计、每日提升时间(h/d)按不同井筒类型确定;
(三)竖井提升时,箕斗井作主提升的,提一种矿石时,取19.5小时,提两种矿石时,取18小时;罐笼井作主提升的,取18小时,兼作主副提升的,取16.5小时;
(四)斜井提升时,主提升取19.5小时,辅助提升及主副兼作提升取16.5小时,箕斗与机车或汽车联合运输时,提升纯作业时间不超过18小时;
主井采用竖井箕斗、竖井罐笼、斜井箕斗、斜井串车提升时,提升能力核定均按下式计算:
C—提升不均匀系数,竖井提升时,箕斗取1.15,罐笼取1.2;斜井提升时,当开拓系统只设一套提升装置时,取1.25,当设两套提升装置时,其中矿车组提升取1.2,箕斗提升取1.15;
(一)副井提升系统能力是指最低中段生产时,副井提升废石、人员、材料的综合能力;
(二)副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提升时间5.5小时计算;
(一)混合井提升能力是指从承担矿井主副提升任务的混合井底到达地面的提升系统的能力;
(二)混合井提升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有保护隔离措施时,班最大提升时间按第十条竖井提升规定选取,若无保护隔离措施时,则箕斗或罐笼的提升时间均按单一竖井提升时减少1.5小时考虑。
(二)有依法批准的地质报告提供的正常涌水量和最大涌水量,以及生产期间的实际涌水量数据。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有经技术论证预测的突水量,并有防治水害的有效措施;
(三)管理维护制度健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有每年一次的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联合排水试验演习报告(防洪演习)记录,确保排水系统和供配电系统等安全可靠。
(一)矿井有多级排水系统的,应对各级排水系统能力分别核定,然后根据矿井排水系统构成和各级涌水情况,综合分析确定矿井排水能力;
(二)根据依法批准的矿山地质报告提供的涌水量和生产期间涌水量实测数据,取最大值作为矿井排水系统能力的计算依据;
(三)核定矿井排水系统能力时,工作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敷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一用一备;
(四)矿井水仓容量一定要满足《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主水仓容量一定要符合以下计算要求:
(一)供电系统合理,设备、设施及保护设施完善,技术性能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运行正常;
(二)供电系统技术档案齐全,各种运行、维护、检查、事故记录完备,管理维护制度健全;
(四)非煤地下矿山采取了专用的单回路电源供电时,必须有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矿井设备可靠运转的备用电源。
(一)一般的情况下,两回路电源线应采用分列运行的方式,当采用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能力核定计算为工作线路和工作变压器的折算能力,备用线路、备用变压器、备用发电机组不计入供电容量;
(五)井筒电缆可不折算矿井生产能力,但需保证当任何一回路出现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仍能担负井下全部负荷用电,安全载流量及电压降均符合要求。
(二)各种行车、调度信号设施齐全,安全标志齐全、醒目,车场、巷道内照明符合规定。
(一)井下运输系统要包括工作面、上(下)山、斜井、运输巷的运输能力;
(二)核定井下运输系统能力时,若实测数据大于设备额定能力,以设备额定能力为准;若实测数据小于设备额定能力,以实测数据为准;
(四)井下运输系统有多个独立的系统时,其核定能力为各独立系统最小环节能力之和;
用该公式计算出结果后,须按下式验算井底车场和大巷通过能力,然后取其小者为矿井运输能力:
(七)所有使用柴油无轨设备运输的矿井必须按车辆尾气排放量和巷道中废气浓度核算合理的车辆使用数,以确定矿井的最大运输能力;
(五)一定要保证回采工作面的正常接续,均衡稳定生产,“三级矿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一)核查矿山各采场生产能力、可采储量以及矿井开拓方式、采矿方法,核查现生产水平是不是满足“三级矿量”要求;
(二)采场工作面能力根据前3年回采工作面的真实的情况,按不同矿体状况、不同采矿工艺,按下式计算回采工作面前3年的平均生产能力:
(三)掘进工作面年掘进矿量根据前3年掘进工作面的实际资料,计算掘进矿量占回采矿量的比例和年掘进矿量;
(四)根据前3年的采矿工作面平均生产能力和掘进量计算前3年矿井年平均采掘生产能力:
由于矿山新建后生产时间不长或者地质构造、矿体赋存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或技术改造移交时间短、采矿工艺变化、采矿机械化程度变化,或市场销售制约等因素,前3年采掘工作面生产情况不能准确反映目前实际时,可根据采矿工作面循环作业图表、近期矿井生产和今后3年采掘接替安排等情况,并参照类似矿山生产情况,分别计算采矿工作面生产能力和掘进量,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
(一)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防尘、防灭火及安全监控系统,通风系统合理,通风设施齐全可靠;
(二)一定要采用机械通风,运转风机和风机备品备件(电机、风机叶片)一定要具有同等能力,矿井通风机具备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测试合格;
根据矿井生产的特点,全矿所需总风量应为各工作面需要的最大风量与需要独立通风硐室的风量总和,同时还应考虑到矿井漏风、深井矿山的热害影响、坑下柴油设备作业、生产不均衡以及风量调节不及时等因素,给予一定的备用风量。
k—矿井风量备用系数,风量备用系数是考虑到矿井有难以避免的漏风,同时也包含风量调整不及时和生产不均衡等因素而设立的大于1的系数,如果地表没有崩落区k=1.25~1.40,地表有崩落区k=1.35~1.5;
Q备—备用回采工作面所需风量,m3/s。对于难以密闭的备用工作面,如电耙巷道群和凿岩天井群,其风量应与作业工作面相同。
能够临时密闭的备用工作面,如采场的通风天井或平巷可用盖板、风门等临时关闭者,其风量可取作业工作面风量的一半,即 Q备=0.5Q采;
n其他—其他需风点数量,包括主溜井装卸矿点、穿脉装矿点、锚喷支护工作面以及主风流中的装矿卸矿点等,其中主风流中的装卸矿点视其对主风流的污染程度(装卸矿点的多少、作业是否同时或连续以及综合防尘措施的完备程度等)的不同,考虑全部供给、部分供给或不供给风量。
回采工作面的风量是根据不同的采矿方法,同时作业人数,按爆破后排烟和凿岩出矿时排尘分别计算,然后取其较大值作为该回采工作面的风量。在回采过程中爆破工作又根据一次爆破用的炸药量多少分为浅孔爆破或中深孔爆破等。因此,回采工作面所需风量按不一样的情况分别计算。
k—风流紊乱扩散系数,其值可按表选取。它决定于硐室与其进风巷道的形状及位置关系。当硐室有多个进、排风口时,可取k值为0.8~1.0。
按排尘计算风量有两种方法,一是按作业地点产尘量计算风量;另一是按排尘风速计算风量。
排尘风量是指利用综合防尘措施,使风流在满足最低排尘风速(0.15m/s)前提下,稀释某种设备产尘量达到允许浓度的风量。
回采工作面空气中的粉尘,主要来自于产尘设备,其产尘量大小取决于设备的产尘强度和同时工作的设备台数,对于不同的作业面和作业类别,可按下表确定排尘风量。
对于巷道型回采工作面,可取v=0.25~0.5m/s(断面小且凿岩机多时取大值,反之取小值,但一定要保证一个工作面的风量不能低于1 m3/s),耙矿巷道可取v=0.5 m/s;对于无底柱分段崩落采矿法的进路通风可取v=0.3~0.4 m/s;其它巷道可取v=0.25 m/s;
根据采掘计划的作业安排和布置以及所用的采矿方法分别计算各回采工作面的风量后,汇总便可获得回采工作面的总回风量。
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掘进工作面的分布和数量,只能根据采掘比大致确定,其风量值可依据各种不同开拓采准巷道断面按下表选取,该表中不同断面的计算风量已考虑了断面大使用设备多的因素和局部通风的必备风量。保证巷道平均风速≥0.25m/s。
井下服务硐室有的要求独立风流通风,为此有必要进行风量的计算,以便确定矿井总风量。
1、 井下炸药库一般要求独立的贯穿风流通风,其风量可取1.5~3.0 m3/s。
3、 充电硐室一般要求独立的贯穿风流通风,其目的是将充电过程中产生的氢气量冲淡到允许浓度0.5﹪以下。
(一)充填系统能力是指在满足采矿工艺要求的前提下,从充填料来源、充填料混合搅拌、到最后输送至采矿作业点的系统综合能力;
(二)充填系统充填能力按年工作日330d,三班作业、班最大作业时间5.5小时计算;
(三)充填系统能力核定最重要的包含:充填料来源、砂仓容量、水泥仓容量、搅拌站能力、充填料输送管径、充填倍线;
第三十二条露天矿山生产能力应首先核定采剥能力,根据采剥能力计算矿石生产能力。
第三十四条露天矿山的环节能力计算主要以环节中各设备(系统)的年正常作业小时和小时效率来计算。年正常作业小时和小时效率一般取上年度设备(系统)的年实际作业小时和实际小时效率统计值。如核定当年的设备(系统)计划作业时间与上年度实际统计值有较大差异时,应说明原因。
1、核查矿山各采场生产能力、可采储量以及矿山开拓方式、采矿方法,核查现生产水平是不是满足“两级矿量”要求;
2、采场工作面能力根据前一年回采工作面的真实的情况,按不同矿体状况、不同采矿工艺,按下式计算回采工作面前一年的平均生产能力:
由于矿山投产时间不长或者地质构造、矿体赋存条件发生明显的变化,或采矿工艺变化、采掘机械化程度变化,或受市场制约等因素,前两年采掘工作面生产情况不能准确反映目前实际时,可根据采矿工作面循环作业图表、近期矿山生产和今后两年采掘进度计划安排等情况,并参照类似矿山,分别计算采矿工作面生产能力和两级矿量,确定采掘工作面生产能力。
2、矿山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300d计、每日运输时间(h/d)按不同运输类型确定:
公(铁)路开拓时,运输时间取12小时,穿孔和爆破取8小时,联合开拓运输时,作业时间不超过12小时,公路-破碎站-胶带机联合开拓时,胶带运输时间取9.5小时。
(三)采用平硐—溜井开拓系统,应校核以下三个环节的能力,三个环节均应满足系统生产能力的要求:
采用其他开拓运输方式的(准轨、窄轨、索道)均能满足各相关系统的能力核定标准要求。
Psa-单台(套)排土设备年能力,即年可服务的排弃量,不是实际推送量,万m3/a。按下式计算:
第四十一条生产能力核定完成后,核定资质单位应编制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明确各生产系统核定结果,并填写安徽省非煤矿山生产能力核定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