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9〕6号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下放6项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层级,现予公布。另有5项依据有关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有关规定法律规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确保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并加强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国务院关于同意成立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国函〔1996〕23号)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深化油气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油气领域法规、标准和规范体系建设。2.加强油气对外合作开发的规划统筹,充分的发挥规划引导约束作用。3.建立油气对外合作项目总体开发方案备案制度,要求有关企业主动备案,加强备案信息共享。4.严格履行开工前环评、节能、用地用海等审批手续。5.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取消审批后,工业与信息化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会同国务院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引导电信企业通过共建、共享、共用等方式有序发展国内干线.加强规划管理,要求基础电信企业每年编制综合滚动规划、干线传输网规划、国际通信设施规划并报送工业与信息化部,及时掌握投资建设情况,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对电信企业基础设施投资活动进行引导。
1.建立出海船舶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船舶所有人或实际经营人办理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船舶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船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监管。4.建立常态化治安检查工作机制,强化对出海船舶的日常治安监督检查。
1.建立出海渔民、船员信息备案制度,要求出海渔民、船员(除持有海员证或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外)实名备案,并尽快实现备案网上办理。2.通过经营主体报备、社会化采集、民警了解等渠道采集完善出海渔民、船员治安要素信息。3.完善渔船民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海洋、渔业、海事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监管。4.加强日常治安监督检查,强化对出海渔民、船员的监管。
1.要求应聘到台湾渔船工作的大陆人员申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推行网上预约服务。2.对台湾船舶停泊点、避风点来靠的台湾渔船,由就近的边防检查站对登船作业的大陆人员进行边防检查。3.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台湾船舶停泊点、避风点实施24小时监管,实时掌握来靠的台湾船舶动态情况,加强边防治安管理。
1.加强信息共享,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省级共享平台,地方民政部门及时获取。2.实施年度报告制度,生产装配企业每年编制报送年度报告。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依法处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4.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5.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1.制定有关规范,要求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建立服务承诺、执业公示、执业记录等制度。2.指导、督促有关自然资源部门加强监管,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单位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3.构建海域使用论证单位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向社会公开其信用状况,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4.指导有关自然资源部门在海域使用权审批环节,对论证报告质量进行严格把关,并将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对列入黑名单的论证单位,加大报告审查力度,并向用海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
1.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的单位和个人主动备案。2.健全部门间协调机制,加强与气象、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加强海洋观测资料汇交和信息共享。3.在日常监管中,加强对海洋观测站(点)的现场巡查。
1.建立国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要求有关企业主动备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2.优化对国际班轮运输集装箱业务的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1.建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要求有关企业向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并向全社会公开企业信用记录,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2.交通运输部归集内地与港澳间航运船舶信息,并根据自身的需求向海关总署提供,海关加强后续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1.建立无船承运人的备案和信用管理制度,及时向全社会公开信用记录,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无船承运市场的监管。3.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1.指导和监督第三方船舶检验机构完善工作流程、提升服务水平,优化对国际船舶保安计划的技术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2.交通运输部门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时,加强对船舶保安体系执行情况和船舶保安证书有效性的监督检查。
1.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并优化服务,方便船员办事。2.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
1.加强双、多边国际道路运输协定的制定修订工作,完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协定体系,明确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有关要求。2.加强有关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对接“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技术标准,加快健全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标准体系。3.加强与海关、边检、交管等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加强对有关车辆的静态管理和动态监控。4.加强信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违法失信企业退出机制。
1.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及入驻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标准,推动站(场)建设运营标准化。3.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完整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制度。
1.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统筹做好进口生物制品类兽药的监管和服务工作。2.加强与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海关之间的信息共享,跟踪掌握产品进口情况。3.严格实施进口生物制品类兽药批签发制度,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严禁上市销售。
1.严格实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强化对企业标准制定工作的服务和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全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追溯体系。2.建立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配方备案制度,要求企业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对违反规定不进行备案的要设定相应法律责任,开发网上备案系统,方便企业办事。3.监督饲料企业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对产品是不是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性技术要求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或超量添加抗生素、激素等化学物质的行为。4.加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假冒伪劣饲料产品。5.加强饲料企业信用监管,健全饲料行业诚信体系,及时记录饲料企业诚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1.建立新兽药临床试验资料备案制度,及时掌握兽药临床试验情况。2.加强对兽药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帮助试验人员深入掌握兽药临床试验规范要求,指导临床试验规范开展。3.加大执法力度,监督相关的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开展临床试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1.再次举办已获批准冠名“中国”等字样的;2.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中央企业或全国性行业协会主办的;3.展期超过6个月的;4.港澳台地区机构参与主办的(包括海峡两岸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1997〕25号)《在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管理暂行办法》(外经贸政发〔1998〕325号)
1.对于取消审批的四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建立备案制度,及时掌握举办情况并实施监管。2.对于保留审批的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的、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采取一定的措施优化审批服务,强化引导规范,有效防范风险。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维护市场秩序。4.加快构建展览业信用体系,强化信用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展览会及其相关企业机构信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5号、第240号修订)
1.通过进出境运输工具(水运)管理系统对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的船舶来管理,及时、准确掌握有关情况,实施有效监管。2.加强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84)署货字第1089号〕
1.建立备案制度,要求转运海关监管进出口货物的长江驳运船舶通过有关信息系统主动进行备案,及时、准确掌握有关情况,实施有效监管。2.加强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以及它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8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121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订)
1.建立备案制度,要求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通过有关信息系统主动进行备案,及时、准确掌握有关情况,实施有效监管。2.加强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登记管理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1.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库,带领企业自行拟定符合规则要求的名称。2.建立企业名自主申报制度,明确企业名禁限用规则,完善企业名争议处理机制,加强对企业名使用的监督管理。3.简化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实行“一次性告知”,提升公司登记办理效率,保障企业自主选择名称。
1.优化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标准,做好直接受理工作。2.提高药品注册审评人员的专业能力,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格实施技术审评和审批,把牢药品注册上市关口,切实加强药品安全监管。
1.完善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管理制度,明确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的管理职责和要求。2.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3.加强信用监管,向全社会公开企业失信记录,并实行联合惩戒。4.交通运输部对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5.交通运输部归集内地与港澳间航运船舶信息,并根据自身的需求向海关总署提供,海关加强后续监管。
1.完善港口设施保安规则和有关标准,统一规范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优化审批服务。2.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实现港口设施保安管理信息报送和共享,加强对港口设施保安工作的监管。3.交通运输部要制定并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省级交通运输(港口)部门履职情况做监督检查。
1.加强信息共享,许可实施机关及时将许可情况推送至有关交通运输部门。2.健全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驾驶员管理、车辆管理、应急处置、隐患排查等方面的规定。3.实施车辆技术和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客运车辆运营情况,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4.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5.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完整企业考核制度。6.完善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监督机制,立即处理服务质量投诉案件。7.加强对辖区内交通运输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1.国家卫生健康委要制定指导各地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层级的实施办法,并抓好贯彻实施。2.全方面实施护士执业电子化注册,实现网上办理,并加强上级卫生健康部门对辖区内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监督。3.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执业护士的监督管理工作。
1.健全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审批工作制度,制定全国统一的机构资质认定标准和执法标准,明确监管管辖权,规范自由裁量权。2.加强对审批工作的培训、指导、督查工作,及时纠正有关问题。3.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对失信企业实行联合惩戒。4.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评价机构有关信息的共享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5.支持行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完善技术仲裁工作机制。
1.制定人民币图样使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信息共享等要求,强化对分支机构的人员培训和业务指导,加强监督检查。2.建立产品面市前备案制度,要求获得使用人民币图样许可的企业在产品面市前将产品照片、制作单位等信息备案,并加强备案信息共享。3.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对获批企业组织检查,及时有效地发现未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