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大型煤炭采掘设备零部件进口税调整

  海关总署网站18日刊布公告称,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作大型煤炭采掘设备而进口的部分要害零部件及原材料所交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施行先征撤退。

  此外,海关总署表明,往后对先征撤退清单所列种类将依据公司请求、方针施行作用、国内配套才能等状况当令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一起公告,自本年1月1日起,对新同意的进口装机功率不大于2200千瓦的电牵引采煤机、单电机功率不大于1000千瓦的刮板输送机和刮板转载机、卷筒直径不大于5.5米的提升机和一切标准的液压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带式输送机,一概中止履行进口免税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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