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商场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调整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
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调整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
为深化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世界高规范推动准则型敞开若干办法的告诉》(国发〔2023〕9号),商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决议对试点区域(合适运用的规模: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要求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关于在试点区域进口的CCC认证规模内信息技术设备(CCC目录中产品代码前两位09),认证托付人在请求CCC认证时,可以运用自我声明点评方法证明产品契合CCC认证电磁兼容性规范。指定认证组织仅进行电气安全部分的检测查看,在对自我声明资料、检测查看定论归纳点评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议并颁布认证证书。
(一)自我声明应当依照《强制性产品认证施行规矩 自我声明》(编号:CNCA-00C-008:2019)(国家认监委公告2019年第26号附件)中自我声明程序A的要求施行,但无需在“强制性认证产品契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体系”报送相关契合性信息。
(二)CCC认证托付人应当是在试点区域注册、从境外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到中国商场出售的进口商。
(三)关于CCC认证过程中需求的检测样品,进口前应当依照《商场监管总局关于清晰免予处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告诉》(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要求向试点区域所在地商场监督管理部分请求取得CCC免明。
(四)经过上述方法取得CCC认证证书的信息技术设备,其进口目的地应当在试点区域规模内。
(一)认证托付人应当保证自我声明资料线年内遭到商场监督管理部分触及产品质量的行政处罚、自我声明招摇撞骗、国家和省级认证有效性检查或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成果不合格等不良记载,不允许经过上述方法取得CCC认证证书。
(二)各指定认证组织应当认真落实发证主体职责,加强自我声明资料的复核,严把发证质量关,对经过上述方法颁布的CCC认证证书,在16位编号的基础上添加特别符号“ZY”作为第17、18位编号,以清晰标识。关于获证后监督等发现的不能继续契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及时暂停或吊销相关CCC认证证书。
(三)各地商场监管、海关部分要以“双随机、一揭露”监管为根本手法,加大事中过后监督管理力度,严查未按上述要求施行认证、从试点区域外进口相关这类的产品等行为,并列为不良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