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特种设施安全治理体系,提升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治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鲁安发〔202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充装)、检验检测的市场主体进行信用风险分级管理的活动。
(一)精准监管。在特种设备全覆盖监管的基础上,按照特种设备风险等级、安全状况,实施精细化、差异化管理。
(三)综合治理。以信用风险分级结果为参照,对信用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和监管力度,集中靶向,监督检查、驻点监督、行政执法多措并举,融合发力。
(四)失信惩戒。发挥信用约束作用,加大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市场主体实施部门联动、多元共治。
第四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特种设施安全信用风险分级工作,建设山东省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监管系统。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本辖区特种设施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结果,加强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管,督导消除特种设施安全隐患。
第五条 建立特定种类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指标体系,设定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生产管理、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设备安全运行和使用场所、现场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特征性指标,科学赋予指标权重,对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状况判定。特种设备安全特征性指标与企业信用风险通用型指标权重比例持续优化调整。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采用百分制,以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分级指标体系为基础,根据不同得分区间,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风险分值越高,特种设备安全信用风险越高。信用风险等级通过系统自动评分方式确定。
D级(信用风险高):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控较差,问题隐患较多,可能导致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被依法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以及近3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
(二)专项监督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与远程监管、电子检查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保持常态化监管频率。
(四)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七条情形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无论信用风险等级高低,均应当列入年度常规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二年使用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信用风险等级实施自动分级,动态更新。出现失信违法或失信风险行为的,系统自动上调信用风险等级。采取措施,消除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经整改确认后,系统自动下调信用风险等级。C级一年内不得调整至A级。发生特定种类设备事故的,三年内不得下调信用风险等级。
对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对认定为双重预防体系标杆企业,对纳入山东省特种设施安全非现场监管系统的企业,予以下调信用风险等级。
第十四条 特定种类设备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落实,化解安全风险、消除事故隐患,积极开展信用修复,降低自身失信风险。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山东省特种设施安全信用风险分级系统,作为山东省智慧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的组成部分,对特定种类设备生产或使用单位按企业、地域、设备类别进行信用风险等级查询,对企业自查、监督检查、监管执法等信息实施动态归集,加强大数据分析利用和自动化预警,有效整合各部门间特种设备监管信息,强化特种设施安全信用风险分级指标数据支撑,为精准分级奠定基础。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二年,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