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机电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升煤矿机电管理上的水准,确保机电各系统的安全可靠,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印发了《关于逐步加强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五项措施强化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
要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制定《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定期对外部线路进行巡回检查,重点对开采沉陷区、多雷区架设的线路做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定期对供电系统、供电质量进行监测,保证供电电压、功率因数、谐波参数符合相关规定,确保供电质量,杜绝因无计划停电停风,导致出现瓦斯超限情况。
要积极开展年度两回路供电线路检修工作,检修尽可能避开雷雨季节;机电设施检修要制定检修计划和措施,明确检修任务和范围,详细记录检修内容、规格质量及检修人员等,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验收。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上级电源检查瓦斯,断电的开关把手必须闭锁,并悬挂警示牌;对带有储能元件的电气设备,断电后应经充分放电,达到规定的延迟时间后,方可检修。井下机电设施运行必须执行开机前确认设备周边无人、启动前发出预警报警信号、运行时确保无人进入、停止运行时断电闭锁等规定。在检修拆装井下大型机电设施时,一定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规定拆装工艺、运送方式、搬运路线和设备种类等内容,安排专人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要保证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出现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一定要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矿井主通风机、提升机、压风机、瓦斯抽放泵等设备,中央变(配)电所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一定要采用两回路供电;井下局部通风必须做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必须实现自动切换;供电系统“三大保护”必须齐全可靠,井下配电网络一定要有过流、短路保护设施;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1次跳闸试验;严格按要求设置接地保护,且满足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超过2Ω;矿井按要求对各种保护进行按时进行检查试验,保证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主提升、主通风、主排水的设备,供电系统保护、防雷接地装置等进行定期检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严禁使用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按规定对安全仪器仪表进行周期鉴定和标校;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一定要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主要通风机、主排水设备至少每月检查一次,按规定进行性能测定;水泵、水管、闸阀、排水用的配电设备和输电线路,每年雨季前一定要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并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煤矿使用的矿用产品,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两证一标”必须齐全,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机电设施;新购进、检修或者大修的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由专人检查合格后方准入井;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一定要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方面的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严禁接着使用,必须立即处理或者更换。
通知要求,各级煤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机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对机电管理的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存在机电重大隐患,未实现两回路供电或两回路供电不可靠的煤矿,要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停建整顿,对重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对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事故或涉险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煤矿要设立专门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配足配强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和台账,加大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力度,强化现场管理,严格执行“三大规程”,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确保设备维修检查和运作状况的动态达标,进一步提升煤矿机电安全管理上的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