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开展煤矿两个专项监察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通知,部署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汛期水害防治专项监察。云南局立即细化落实,组织并且开展煤矿领域两个专项监察。
专项监察时间从4月下旬到10月底,重点监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以及近年来发生过瓦斯、水害、顶板类事故的煤矿,资源整合煤矿,周边有关闭的小窑或井田范围内有溶洞、陷落柱的煤矿。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内容。是否覆盖井田内及周边采空区,废弃老窑(井筒)、封闭不良钻孔,断层,陷落柱,瓦斯富集区,导水裂隙带、含水体,井下火区,煤(岩)层风氧化带、天窗等不良地质体,露天煤矿边坡稳定性等。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落实情况。是否对标对表修改完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是否查明3~5年采掘范围内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并建立完善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动态普查台账,动态掌握各类隐蔽致灾因素情况。
重大灾害治理措施制定落实情况。是否根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重新确定灾害等级,并按规定配齐技术人员;针对存在的隐蔽致灾因素,是否制定有明确的目的性治理措施,能否有效治理重大灾害。
雨季“三防”机构及相关制度建立情况。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领导机构,明确各部门责任,全面分析研判汛期水害风险;是否落实“三专”要求,确保防汛物资、装备、资金、队伍和措施到位;是否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等有关部门联系,落实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防排水系统建设及检查情况。矿井排水能力是不是满足要求;是否对全部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及潜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并编制联合排水试验报告;生产矿井延深到设计水平时,是否建成防排水系统。露天煤矿是否全方面检查防排水设施并制定雨季防排水措施。
地表水防治情况。是否查清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并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是否查明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情况及其地表汇水情况,及时排泄地表积水、填塞地裂缝。露天煤矿是否按规定建立边坡监测系统,开展实时监测。
井(地)下防治水情况。是否严格落实“两把锁”“有掘必探”和“无监控不作业”等管理制度;是否采用物探、钻探实测和理论计算等方法确定煤矿导水裂缝带高度,合理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是否严格执行查全、探清、放净、验准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和“三区”管理制度。
应急处置准备情况。是否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收到预警信息后,是否严格落实“叫应、响应、回应,预警、临警、处警”机制,确保快速响应、有效应对、及时处置;是否编制水害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是否储备必要的水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
加强组织领导。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受河流或山洪威胁、与浅部废弃老窑存在水力联系、采动裂隙可能沟通地表等情况的煤矿要在6月底前完成专项监察,其他的于10月底前完成。
严格监察执法。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的,要停止采掘作业。对普查不具体、依据不充分、流于形式的,要责令推倒重来、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依法依规责令停产整顿。专项监察期间查处的典型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向地方政府进行通报,下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监管建议书,提出“督政”意见建议,并跟踪落实。
强化汛期预警。“点对点”向煤矿企业发送安全预警信息,并加强对应急处置情况的抽查检查。加强对煤矿企业汛期应急值守人员在岗在位、措施落实等情况的调度抽查,遇到极端天气时,加大抽查数量和频次,确保真停产、真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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