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16年7项专项监察方案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要求,国家煤矿安监局研究拟定了煤矿瓦斯防治、水害防治、超能力生产、安全投入、安全培训、设备安全、建设项目等个专项监察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本地安全生产真实的情况统筹安排执行。

  各专项监察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分析,并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各类煤矿。重点检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以及近3年发生瓦斯事故的矿井。

  (一)落实瓦斯防治制度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是否停电撤人、分析整改和追究责任;是否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对通风和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一定的措施;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等制度,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落实情况;是否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

  (二)落实瓦斯抽采情况。应抽采瓦斯的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是否制定和落实瓦斯抽采工程计划,是否实现抽掘采平衡和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

  (三)落实防突规定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别判定(认定),达到鉴定条件的煤层在鉴定期间是否按照突出煤层管理;鉴定为非突出煤层的是否超出鉴定范围采掘;有突出危险的矿井新水平、新采区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特别是突出煤层划分为非突出危险区域是不是满足规定。是否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是否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是否制定和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突出矿井是否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区域防突措施,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是否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并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保护层开采及效果考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单)的编制是否规范、是否客观反映实际情况;突出煤层采掘作业、井巷揭煤对突出危险范围和距离控制是否可靠;采掘工作面临近地质构造异常带、应力集中区、煤层变厚和不连续时,是否编制局部防突措施并实施。

  (四)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电源等安设是不是满足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

  (五)瓦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定期开展瓦斯事故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治理是否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高瓦斯和突出矿井是否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通风和瓦斯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是否降低了煤炭产量;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封闭和启封时,是否有矿领导现场指挥。

  (六)采空区密闭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对采空区及时密闭;密闭墙构筑前是否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设计和安全措施,密闭墙的构筑是否满足规定要求;是否按规定检查密闭墙内外的气体参数;是否建立防火检查台帐并进行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局本部和驻地监察分局对煤矿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瓦斯灾害较为严重的省(市)间开展异地执法,顺序为:山西→河南→黑龙江→安徽→辽宁→江西→吉林→湖南→云南→四川→贵州→重庆→山西。

  (一)参加异地执法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抽调专业技术力量组成检查组,每组5-6人,由一名局领导带队,抽查矿井数不少于4个,检查时间为7-10天。省级煤矿安监局要主动联系,积极配合做好异地执法工作。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情况,分析监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瓦斯防治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煤矿瓦斯防治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附件1),于5月2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近3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的矿井。

  (一)防治水制度建立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按要求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设立了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二)防治水基础管理情况。是否编制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矿井设计方案和建井地质总结报告;是否编制了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的防治水图件和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是否把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情况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是否制定和落实“一矿一策”、“一面一策”水害防治措施;资源整合矿井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做到有掘必探。

  (三)井下水害隐患治理情况。是否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探放水;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行为;是否停止开采水体下、老空水区域下45度以上的急倾斜煤层并采取措施;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及用物探、钻探对治理效果进行验证,做到超前治理到位。

  (四)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防洪设施是否构筑、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了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

  (五)矿井排水设备设施配备情况。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是否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装备潜水泵排水系统。

  (六)水害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制定并落实水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救灾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过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按要求落实“雨季三防”各项措施;是否配备汛期抢险救灾所需的设备和物资;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是否实施停产撤人。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有关煤矿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一)周密安排,务求实效。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结合监察分局月度执法计划和辖区煤矿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专项监察方案,认真组织,确保此项监察活动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推动辖区煤矿水害防治措施落实。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按照监察方案内容逐条进行检查,发现煤矿企业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处罚。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或限期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或提请地方政府关闭;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要及时移送地方相关部门处理。

  (三)总结分析,及时报送。专项监察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分析辖区煤矿水害防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将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于6月3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辖区煤矿企业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资源整合矿井、近3年来发生过水害事故矿井的基本情况,监察煤矿数量、查出的隐患和处理情况,实施行政罚款、依法责令停止作业、停产整顿(停止施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关闭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建议等。

  (二)所有生产煤矿是否按照公示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矿井月产量是否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

  (三)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

  (五)煤矿未按全年276个生产作业天数重新确定生产能力且分解安排月度生产任务的;

  (六)上级企业集团公司是否存在向所属煤矿下达超过公告生产能力的生产计划及相关经济指标行为;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对辖区内煤矿超能力生产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适时进行检查和抽查。

  (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制定专项监察方案,明确检查方法,对出现过超能力生产或可能存在超能力生产的煤矿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保证覆盖面,督促煤矿严格控制产量,防止超能力生产。各地监察方案请于5月25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检查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将总结报告连同电子版于7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适时听取各地汇报。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联合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核实查处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

  (三)各检查组要深入现场,采取查阅相关资料、走访煤矿企业员工以及深入井下工作面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对查出的煤矿超能力生产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煤矿企业要积极配合工作,提供相关证件、采掘作业计划、采掘图纸、下井作业人数、产量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抽调相关专业人员和监察人员组成监察执法小组,结合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在每个分局辖区内分别抽查3-4个煤矿(其中国有煤矿、乡镇煤矿各1-2个)。

  专项监察主要通过听取汇报、查看资料和台账记录、座谈会等方式开展,查出的突出问题要下达执法文书,限期进行整改,并按有关规定抄送相关部门。

  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在完成专项监察后,要认真分析和梳理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并形成分析报告,于专项监察结束后15日内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重点监察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

  (二)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后,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

  (三)煤矿企业从业人员2016年复训(再培训)情况,重点监察新《煤矿安全规程》纳入复训内容情况;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将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一)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认真制定监察方案,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基层一线,直奔问题现场,全方位查找安全培训问题,对安全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就严肃查处一起。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在监察时,要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新《煤矿安全规程》知识现场考试,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自救器使用现场实际操作考试,现场抽考中问题严重的煤矿要予以曝光。

  (三)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及时分析总结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认真分析汇总检查出的问题,深入挖掘和总结煤矿安全培训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总结报告并连同电子版于9月1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一)大型固定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矿井主提升装置、主通风机、主排水设施和空气压缩机等大型设备是否按规定装备、检修和检测检验,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齐全、完整、灵敏、可靠,设备运行状况和运行环境是否符合要求。

  (二)供用电设备运行、维护和管理情况。矿井电源、变配电设施、供电线路和电缆是否符合要求,供、配、用电设备之间匹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供电系统继电保护整定工作;安全保护是否齐全、可靠;矿用电缆是否具有安全标志、符合阻燃要求;是否按规定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是否符合现场要求;井下变配电硐室设置和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电源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井下运输系统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情况。井下轨道、电机车、无轨胶轮车、胶带运输系统、运人系统是不是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特别是输送带是否具有安全标志、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斜井(巷)运输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完善可靠;主要运输巷道信号系统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无轨胶轮车的行车制动、紧急制动和驻车制动是否齐全、可靠;主要运输巷道信号、通讯系统和照明是否符合规定等。

  (四)淘汰落后设备及隐患整改情况。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设备;对限制使用的安全技术装备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大型设备材料隐患整改是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井下使用的风筒和瓦斯抽采管路材料是否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

  (五)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备人员。

  (二)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局本部和驻地监察分局对煤矿企业自查情况进行抽查。

  (三)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内蒙古、陕西、黑龙江、甘肃、湖南、云南等6个省区进行重点督查。其中,科技装备司督查陕西和云南,宁夏督查内蒙古,甘肃督查湖南,河北督查黑龙江,山东督查甘肃。

  (一)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6个督查组,每组5-6人,分别由科技装备司和省级煤矿安监局领导带队,抽查矿井数不少于4个,检查时间为7-10天。被督查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各省级煤矿安监局(包括6个督查组)要认真总结专项监察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加强煤矿设备监察工作建议,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写煤矿设备安全专项监察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11月25日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

  所有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资源整合项目,含违法开工项目)。重点检查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

  (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不是真的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四)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企业是否按照《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暂行办法》(安监总煤监〔2015〕34号)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是否开展监督核查。

  (五)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六)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在建设期间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七)停建项目,企业是否制定并落实停建期间安全措施,监管部门是否落实监管措施。

  由各省级煤矿安监局组织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开展专项监察,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部分省(区、市)进行抽查。

  (一)突出重点,认真组织。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此次专项安全检查,对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全部检查。

  (二)摸清情况,及时入库。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结合专项监察,及时将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录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综合管理数据库。对已入库的项目要根据建设情况及时变更填报内容。

  (三)严格执法,注重实效。检查中发现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或者项目建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处理,重大隐患要督促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对长期停建项目要建议地方政府进行分类处理。

  (四)总结分析,及时报送。检查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分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和共性问题,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要汇总分析《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等新修订的规章、标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专项监察结束后要结合全年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情况和监察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做全面总结,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将总结报告及附表(见附件3、4、5)连同电子版于12月5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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