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三证之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一)(复肥产品部分)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通则和各细则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应细则以及后置现场审查要求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复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复肥产品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复合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作而成的肥料。
掺混肥料: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作而成的颗粒状肥料,也称BB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复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复肥产品。
按企业标准、区域标准等生产的复肥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合使用的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混合造粒方法制作而成的肥料。产品包含复合肥料、硝基复合肥料、缓释复合肥料、控释复合肥料、硫包衣缓释复合肥料、脲醛缓释复合肥料、稳定性复合肥料、无机包裹型复合肥料、腐植酸复合肥料、海藻酸复合肥料。
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由干混方法制作而成的颗粒状肥料,产品包含掺混肥料、缓释掺混肥料、控释掺混肥料、硫包衣缓释掺混肥料、脲醛缓释掺混肥料、稳定性掺混肥料、无机包裹型掺混肥料、含部分海藻酸包膜尿素的掺混肥料。
含有一定量有机质的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产品包含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 14540-2003复混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GB/T 34764-2017 肥料中铜、铁、锰、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GB/T 17767.1-2008有机-无机复混肥料的测定方法 第1部分:总氮含量
HG/T 2843-1997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六条凡生产复肥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有: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具体实际的要求见表3-1至表3-2。
1、造粒设备:采用圆盘造粒工艺的,圆盘直径≥3米或者配备两个直径≥2.8米的圆盘;采用转鼓造粒工艺的,转鼓造粒机直径≥1.5米。采用挤压造粒工艺的,挤压造粒机产品说明书里面规定的产能≥5万吨/年或同一条生产线不同挤压机混合后总和产能≥5万吨/年;采用高塔造粒工艺的,高塔直径≥9米。
3、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 ℃):冷却机至少一台,直径≥1.2米,长度≥12米。
3、冷却设备(包装前物料温度≤50℃):冷却机至少一台,直径≥1.0米,长度≥10米。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采用非典型生产的基本工艺的企业,审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4.同一条生产线、同一套检验测试仪器仅限于一家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同一企业的复合肥料、掺混肥料申请单元可以共用混合设备、成品包装设备等。
注:1.本表为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4.当公司制作具有缓控释功能复肥、硝基复肥、腐植酸复肥、海藻酸复肥时还应按照相应规定要求具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
1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单元提供单元内任意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应为一年以内,判定结论应为合格或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的名字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第十三条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生产线、产品单元等)有必要进行后置现场审查的,企业应在后置现场审查前做好准备。
第十四条后置现场审查时,企业最近一次获证的产品应正常生产,有关人员应在岗到位。
审查组现场按照《复肥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后置现场审查,并做好记录,完成《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报告》(见附件3)。
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审核检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的判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化肥产品审查部联系方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原《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细则(一)复肥产品部分》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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