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治市2023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潞安化工集团、晋能控股煤业集团长治公司、晋能控股装备制造集团、山煤集团晋东南分公司,市直监管煤矿: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落实“十四五”规划承前启后的关键之年,做好全市煤矿安全工作责任重大、意义重大。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2023 年矿山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山西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2023 年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3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提升安全生产基本的建设水平的实施建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长治市2023年煤矿安全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全市煤矿安全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以及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从根本上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处理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精准防控、依法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努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为我市全方位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全面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动态平衡。
一、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推进安全生产风险专项整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全面统筹发展与安全,以强烈的责任担当,把扎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作为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实践检验,把实现“零死亡”作为最坚定的信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全面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切实领会精髓要义。将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作为重要内容,以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狠抓煤矿安全宣讲教育,积极推动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炭企业组织专题学习,以实际行动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全面推动“两个至上”入脑入心,做到准确领会精神实质,掌握论述要义。
(三)切实开展学习专题会。全面组织并且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学习专题会活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班子成员、业务科(股)室负责人、辖区煤炭企业负责人进行专题学习,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班子成员、科(队)长、职工进行专题学习,学习心得体会、学习历史责任、政治责任,动员广大职工肩负历史使命,扛起责任担当,体现整治作为,践行安全发展理念。
(四)全方面开展隐患排查。认真落实《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能源局关于印发全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长应急发〔2022〕170号)文件要求,全面排查整治煤炭企业各类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明确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有效解决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不到位、防范治理具体措施落实不到位等影响煤矿安全生产性根本问题。
(五)全方面开展风险预判管控。持续推进《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强化风险预判管控的通知》(长应急函〔2022〕185号)落地落实,全面强化煤矿主管部门及煤矿企业风险预判管控效能,定期编制风险预判管控报告,定期公示风险预判管控措施,有效落实风险预判管控责任,切实化解煤矿存在风险;严格执行矿工班组日预判、煤矿周预判、监管部门月预判制度,建立“一地一册”“一矿一册”台账,有效管控煤矿企业周期性风险、阶段性风险、系统性风险。
(六)全面推动隐患高质量整改和源头治理工作。严格贯彻落实《长治市应急管理局 长治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关于全方面提高煤矿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强化源头治理的通知》(长应急函〔2022〕186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百日攻坚行动,持续加强事故隐患的源头治理和过程管控,全面实现安全风险隐患“追根溯源、源头管控”;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找准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对集中整治阶段排查出的问题隐患按照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进行高质量整改,降低隐患反复出现概率。
(七)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长治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办法》,规范实施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严格执行《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专员制度》《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山西省煤矿安全风险隐患调查解决的方法》等规定,采取督查、反馈、通报等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对全市“不放心”矿井实施动态管理,让安全监管执法“长牙”“带电”,对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零容忍;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监管专员第一安全监管职责,监督煤矿重点落实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各级重要部署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强化五人小组安全巡查检查责任和驻矿安检员驻矿包保监管责任,充分的发挥煤矿一线“前哨”和“眼睛”作用,加强安全风险动态研判,及时风险预警,坚持做到“六个紧盯”,防止责任悬空;加强与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联合执法、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沟通协调等工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八)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煤矿办矿主体企业持续健全安全投入保障机制,保证安全投入,严格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严格落实《煤矿企业领导下井检查安全工作规定》,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有效防范化解,对煤矿上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组织研究,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要加强对下级单位“一把手”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的检查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一次,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煤矿办矿主体企业要按照“一矿一策”要求,制定安全保供措施,对保供煤矿实施“一矿一组”驻矿督导,严禁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督促煤炭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履职尽责承诺等规章制度,推动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及其七项法定职责,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紧盯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责任落实及上级公司管理责任落实,督促其落实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规定、安全监察专员等制度规定,将安全措施和增产保供措施同安排、同落实,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监管指令,依法依规均衡生产。加强过构造带、过老空区、石门揭煤、通风系统调整、无计划停产停风、启封密闭、搬家倒面等变化管理环节管理,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确保现场管理到位,并依法做到安全责任、投入、培训、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综合运用通报、提醒警示、挂牌督办、约谈、巡查、重点管理、考核记分、“黑名单”等手段,完善安全生产经营全过程追溯制度,强化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从严追责问责,全面压实主体责任。
(九)严格落实全员安全责任。监督煤炭企业健全完善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加强考核管理和严格奖惩,健全完善“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促进从业人员自觉遵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有关标准规范以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自觉落实岗位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自觉杜绝“三违”行为,让每一个人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别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十)持续提升基本的建设水平。纵深推进《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提升安全生产基本的建设水平的实施建议》(长政发〔2022〕13号)贯彻落实,坚持以人为本,标本兼治,持续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本的建设水平,全方面推进煤矿精细化管理,积极应对各类安全风险挑战,从根本上消除事故、从根本上处理问题、从根本上提升水平,为全面推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
(十一)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基础试点示范工作。推动全市确定的26个试点示范煤矿按照试点工作方案,如期实现试点目标。2023年9月底前,组织对26座试点煤矿公司进行巩固提升安全生产基本的建设水平考评,总结经验做法及创新成果,提炼形成若干具有长治特色的运行模式,并在全市煤矿企业推广试点经验。鼓励试点以外煤矿企业不等不靠,先行先试,开展安全生产基本的建设对标提升行动,建立长效机制,全面持续提升安全管理上的水准。
(十二)强化技术管理水平。逐步优化煤矿采掘布局,严格煤矿技术管理,不断推进开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严格持续强化大型机电设施检测检验,按计划做好设备检修维护,保证矿井双回路供电系统可靠运行。加强推进建设项目施工,力争早竣工、早达产、早见效。
(十三)提升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水平。深入推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全方面开展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坚持“作业过程规范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工作步骤流程化”,将岗位作业流程标准化开展情况列为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的门槛,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风险作业管理,开展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为重点的行为规范活动,推动岗位达标、专业达标、企业达标。坚持“先执法、后验收”工作模式,严格标准化现场考核定级,形成“动态考核、能上能下”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煤矿对标一级、创建一级,对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煤矿严格落实激励政策。建设煤矿进入联合试运转后,要开展标准化管理体系达标创建,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90个工作日内,必须取得二级标准化等级或者通过一级标准化初审,否则一律停产整改。生产煤矿发生意外事故的,在其复产后30个工作日内要向负责标准化初审的部门提出定级申请,经初审检查合格、隐患整改合格后,向考核定级部门提出定级申请。
(十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抓住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人”,持续深入开展安全宣讲教育。督促煤矿企业制定职工素质提升中长期规划(3~5年)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全员培训,大力实施“一册、一库、一训、一考”为载体的全员素质提升工程,完善培训组织机构,配齐培训管理人员,保障培训投入,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完善健全奖励惩罚机制,选树一批安全班组和优秀班组长,清理一批“挂名矿长”“草台班子”,盯紧“不放心人员”和“不放心班组”,大力推进两个“不放心”制度落地落实。
(十五)推进“双重预防体系”提质增效。督促煤矿企业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持续加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督促煤矿企业在前期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基础上,真实准确研判安全风险并公示公告,制定落实防控措施,按规定组织并且开展自查自改,向直接监管部门报告排查整治情况,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职代会“双报告”,进一步提升煤矿安全风险管控能力和效能,切实把风险化解在隐患发生之前,把隐患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实现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超前防范。
(十六)主动落实“一优三减”措施。对两个以上水平、两个以上采区的煤矿,督促制定并落实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方案。严管“大班次”,全市所有煤矿单班入井人数不允许超出500人,对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相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煤矿,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煤矿企业要对生产系统、开拓布局、作业环节和劳动组织优化,严格执行限员规定,减少井下现场交接班、避免平行交叉作业,减少生产水平,减少采区,减少作业头面,减少作业单元人员数量。科学确定采掘接续,降低开采强度,建设“一井一面”、“一井两面”示范矿井。新建矿井不超过“一井两面”。
(十七)推进智能化建设水平。快速推进智能化煤矿和智能化采掘工作面建设,大力推进皮带运输系统集中控制、固定岗位无人值守或远程监控、巡检机器人,建成一批无人少人智能化本质安全型示范矿井。积极推动灾害严重矿井开展智能化建设攻坚行动。严格落实倒逼机制,生产煤矿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一定要进行智能化改造,验收达标后才能批准恢复生产;新建煤矿(含生产煤矿水平延伸)要按照智能化标准建设,未达标的不得竣工生产。
(十八)持续深化瓦斯防治。严格落实《关于转发加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要求的通知》(长应急函发〔2022〕104号)及《关于逐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长应急函发〔2022〕161号)有关要求,加强瓦斯综合防治基础工作。加强瓦斯管理,持续推进“三区联动立体式”瓦斯抽采,严格瓦斯抽采达标管理,强化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充分的发挥安全监测监控风险预警系统的作用,建立完整并严格执行瓦斯日分析制度,对瓦斯异常变化地点采取对应安全措施。强化瓦斯超限报警处置,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同一煤矿一周内发生瓦斯超限2次及以上的,责令该矿至少停产整顿3天。推动瓦斯频繁超限的矿井落实地面区域预抽、井下超前预抽等治本措施。大力推广使用先进瓦斯治理装备和技术,强化瓦斯治理培训教育,确保瓦斯综合防治各项措施的落实。
(十九)积极推动水害综合治理。以“一探一视频”工作为抓手,提升井下钻探精度,建立“一钻一验一视频”的影像资料档案,坚决杜绝井下物探钻探假探、漏探、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切实做到探放水真探真验。将“留痕”影像视频资料抽查纳入到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中,做为日常监督煤矿严格执行有掘必探的重要手段。积极推广井下主要泵房无人值守和远程控制,建设煤矿气象灾害预警服务平台。督促各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三制度一预案”“五必须、六严禁”等防治水措施,进一步完善细化紧急情况停产撤人标准,坚决做到令行禁止,迅速有效处置险情。
(二十)持续深化火灾治理。严格按照《煤矿防灭火细则》督促企业开展编制矿井放灭火专项设计,采取内外因火灾防治综合措施,测定煤层自燃发火期等工作。做好防灭火现场管理,永久防火密闭必须留设“三孔”,按规定进行参数观测并建立台账。加强井下火灾监测监控工作,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建立健全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严查违规动火作业,严控不阻燃材料、高分子材料下井。严格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24号)文件要求,强化民爆物品管理。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防尘管理。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AQ1020-2006标准制定并落实粉尘防治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强化煤尘防治现场管理,加强防尘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建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监测制度,按规定设置粉尘浓度监测地点,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粉尘浓度测定。消除隐蔽地点粉尘集聚现象,防止煤尘爆炸事故发生。
(二十二)强化顶板管理和冲击地压防治。严格落实煤矿顶板安全管理和冲击地压防治有关制度,通过规范工程设计、狠抓变化管控、落实岩性写实、紧盯质量验收等措施,进一步提高煤矿顶板管理能力,督促强化一次采全高矿井支架选型工作,持续优化矿井开拓布置和采煤方式,推广应用无煤柱开采、机械化液压大扭矩等先进工艺设备,降低应力集中,提高锚杆锚固强度,严防顶板事故发生。
(二十三)加强机电运输管理。持续推进煤矿双电源分列运行和应急电源改造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煤矿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和带式输送机保护安装工作。严格设施设备检修维护,严防机电设备超负荷运行、带病运转和超期服役,开展斜井运输挡车栏和常闭挡车器手动控制清零行动,进一步强化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责任落实。鼓励煤矿企业因地制宜对供配电、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系统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二十四)深化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在去年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的基础上,要督促煤矿紧盯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成果运用,严格执行“一规程四细则”,保证灾害治理的空间和时间,针对暴露出的主要问题,全面落实煤矿风险管控措施,对隐蔽致灾因素不清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二十五)积极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各煤矿要发动职工抓安全,从一线工人思想和行为上查找隐患问题,掌握职工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家庭情况,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要重点紧盯“不放心”班组,各煤矿区队长、班组长要紧盯“不放心”人员,及时掌握岗位人员思想情绪及身体状况,在保证安全生产及工作面满足生产的条件下合理安排人员。严防思想不稳、体能不足、带病的人员上岗。鼓励社会群众和煤矿内部职工及家属举报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瞒报事故、隐藏工作面、监控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重奖,筑牢煤矿安全人民防线。
(二十六)切实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坚持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对待,把过去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对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对待,把隐患当成事故对待“四个对待”工作原则,及时通报各类煤矿事故,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约谈相关煤矿、上级公司及监管部门,真正用事故推动工作。
(二十七)严格安全生产许可管理。严格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初审上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督,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资料审查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要一律责令停产停工,限期整改。坚持特事特办,在严格审核把关同时,加快办理产能核增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上报工作。
(二十八)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持续推动市、县应急管理部门认真落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配足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管执法人员,确保有机构、有人员、有行政执法资格,能管、会管、管好。通过开展专题讲座、案例解析、业务交流会等形式,加强监管执法能力培训,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推动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执法必需的装备、仪器、车辆等,提升监管执法保障能力。
(二十九)持续强化监管执法检查。按照分级监管原则,科学精准编制执法计划,在编制年度执法计划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季度计划,合理确定执法检查周期和频次,实施差异化、针对性地安全监管执法。紧盯高风险煤矿和“两会”、五一节、国庆节等重点时段,提前谋划部署,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县区互查,持续加大对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的服务指导力度,形成安全监管合力,不断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三十)持续开展“打非治违”。将“打非治违”贯穿年度检查全过程,严厉查处超层越界、擅自开采保安煤柱、隐瞒作业地点、违规承包转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采掘接续失调、安全监控造假、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严处一起。
(三十一)持续推进“互联网+执法”。建立完善风险监测报警处置制度,充分利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煤矿监管APP、“电子封条”和用电监测分析系统等手段,充分发挥瓦斯监控、人员位置监测、工业视频等系统联网作用,常态化开展线上远程巡查,发现异常第一时间进行核实,必要时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推动检查执法精准高效。
(三十二)持续开展煤矿专项会诊。持续实行“政府资金支持、专家巡检会诊、部门执法监督、企业整改落实”工作机制,聘请服务机构和专家,开展“一通三防”、防治水、机电顶板、复采矿井及“不放心”矿井专项会诊,帮助企业排查治理隐患,破解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完善安全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十三)持续实施驻矿精查。聚焦重点煤矿、聚焦主体问题、聚焦薄弱环节“三个聚焦”,大力推进“体检”式和考试考核式检查,对全市煤矿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明确检查的重点地区、重点煤矿和重点内容,完善“一矿一册”档案和“一矿一策”措施,推进精准监管。
(三十四)加强煤矿应急基础管理。督促煤矿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管理制度,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强化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储备救援物资,提升救援装备水平。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人员避险培训,做好日常自救器盲戴培训,确保全员实操达标,全面提升全员应急避险处置能力。涉及瓦斯排放、启封火区、反风演习和其他佩用氧气呼吸器作业的安全技术性工作,要在矿山救护队监督下完成。严格落实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撤人命令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坚决杜绝冒险作业和盲目施救。
(三十五)加强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煤矿要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专职救援队伍签订协议。强化煤矿应急救援队伍战斗力建设,经常深入煤矿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和技术服务,熟悉井下巷道布置和采掘布局,加强培训和战备管理,打造“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煤矿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及时有效应对突发事件。
(三十六)强力推进风控云平台建设运行。依托信息化系统,建立开放的风控云平台,不断完善云平台的学习、宣传、预警等功能,将全市煤矿企业员工学习,煤矿企业风险预警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指导的宣传,驻矿包矿两支队伍的运行情况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实现对各方面信息化数据的及时统计、分析和管理,不断的提高基础建设信息化管理水平。
(三十七)做好事故报告和抢险救援。加强应急值班备勤,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煤矿事故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健全应急联动和响应机制,若发生事故或险情,要分级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有关救援力量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确保迅速、有效应对煤矿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