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推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订了本细则,经局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办法(试行)〉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7〕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础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三条 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必须同时满足《评分方法》设定的全部条件。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等次,所应达到的标准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以上(含,以下同),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别的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正常工作时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上45万吨/年(含)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50人、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单班入井人数不超过100人;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别的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以上,井工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别的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别的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井工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通风、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部分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别的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露天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钻孔、爆破、边坡、采装、运输、排土、机电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别的部分的考核评分均不低于60分。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由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初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二级和省监管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由市州(省直管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省监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负责初审,省煤炭管理局组织考核定级;省监管以外的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初审,市州(省直管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考核定级,等级认定结果报省煤炭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检查初审、组织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6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 1. 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隶属的煤矿企业向负责初审的部门提出申请。 2. 检查初审。负责初审的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经初审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3. 组织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来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级。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应取消其申报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申报。 4. 公示监督。对考核合格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 5. 公告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七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一级、二级、三级的有效期均为3年。煤矿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重新申报标准化等级。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的监管。 1. 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应加强动态监管。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管煤矿公司集团子公司每年组织并且开展1次全方面检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每年按不少于30%比例进行抽查;省煤炭管理局对省监管煤矿每年按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省监管以外的煤矿每年按不少于5%比例进行抽查。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2. 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立即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3.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被撤消的煤矿,按照监管权限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其立马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申请。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撤消等级的煤矿原则上1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4.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煤矿应加强日常检查,每月至少组织并且开展1次全面的自查,并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组织并且开展1次全面自查(企业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形成自查报告,并依等级向考核定级部门报送自查结果。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自查结果由省煤炭管理局汇总并于每年年底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和省监管煤矿自查结果报省煤炭管理局,其它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自查结果报市州(省直管县)煤矿考核定级部门。 5. 各市州(省直管县)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并报省煤炭管理局;省煤炭管理局每年1月通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并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激励政策,对被评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煤矿和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试行,2015年印发的《湖南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实施细则(试行)》(湘煤基管〔2015〕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