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宁波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宁波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非煤矿山监管执法计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执法精准性,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格执行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围绕省市工作部署,结合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服务工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要求和结果,聚焦高风险企业、高风险环节、易导致群死群伤生产经营单位和易发多发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科学合理的安排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数量,确保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任务完成率、监督检查事前告知率、结果公示率均达到100%。

  通过编制202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指导市应急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的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做监督执法检查,持续加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涉爆粉尘、有限空间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执法;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排查和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势头。

  目前,市局机关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在编在岗共26人(分别为危险化学品和矿山安全监管处(行政审批处)10人、安全生产基础处5人、综合协调处6人、基层指导处5人),宁波市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指导中心在编在岗20人,按照《编制办法》设区的市级部门原则上不低于在册人员的70%、专门执法机构不低于在册人员的90%的要求,确定纳入本计算的行政执法人员数为36人(26×70%+20×90%≈36人)。

  2026年总法定工作日为行政执法人员36人×法定工作日248天=8928天。

  参照前三年统计平均数及今年核定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执法人员数量,确定2026年其他执法工作日为4140天。

  参照前三年统计平均数及今年核定承担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执法人员数量,确定为4212天;按照2026年轻微事故现场核查工作安排,新增非执法工作日6人×46天/人=276天,合计4488天。

  2026年监督检查工作日为总法定工作日8928天-其他执法工作日4140天-非执法工作日4488天=300天。

  综合考虑我局实际承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人员数量、行政执法的能力和基础保障水平、检查单位的分布和规模等因素,按照每家生产经营单位检查需要2个工作日测算,计划检查150家(300天÷2天/家=150家),其中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96家,占总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64%,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54家,占总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36%。

  根据《编制办法》确定的七方面重点检查单位范围,纳入重点检查的96家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如下:

  以上重点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中,非煤矿山全年至少检查2次,其他单位全年至少检查1次。(具体名单和时间安排详见附件)

  根据《编制办法》确定的三方面一般检查单位范围,安排一般检查的54家生产经营单位情况如下:

  以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双随机”(随机选取被检查单位、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人员)的方式确定。

  (一)提高认识,强化落实。各有关业务处室、执法指导中心要提高思想认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强沟通配合,细化检查计划,合理安排进度,确保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严格落实,取得实效。

  (二)线上实施,规范执法。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均应通过“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规范实施,确保计划检查率达到75%以上、监管纠正率达到15%以上。要做到“检查前预先告知,检查时亮证亮码,检查后整改闭环”。聚焦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三场所三企业”等高风险企业,加强与公安、环保、卫健等部门的联合检查,整合执法事项,优化检查流程,实行“一表通查”,对于部门间的低风险简单检查事项,常态化开展“委托查”,深化安全生产“综合查一次”。

  (三)查罚贯通,刚性执法。年度监督检查要就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安全生产技术条件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在执法检查中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要求,对符合相应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对涉及重大事故隐患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保持执法刚性,严格按照省厅查罚贯通要求,通过线上系统开展转处罚办案,提高查罚贯通率,保持执法威慑力,避免行政检查“体外循环”。

  为进一步规范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依法履行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l7〕15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年度监管执法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宁波矿山安全工作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对标“全面安全、全域安全、全程安全、全量安全”要求,紧紧围绕“遏重大、控较大、减一般”,根据不同类型非煤矿山的灾害特点、重大风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及生产建设特点,确定非煤矿山年度监管执法的范围和数量,确保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任务完成率、监督检查事前告知率、结果公示率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编制实施非煤矿山监管执法计划,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对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做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停产停工非煤矿山擅自组织生产。针对企业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明确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强对重大风险、重大隐患管控,防范遏制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非煤矿山。截至2025年11月28日,全市共有露天矿山20座,包括生产矿山13座、建设矿山2座、长期停产5座。

  纳入非煤矿山监管的其他企业和单位。截至2025年11月28日,全市共有8家,其中采掘施工企业6家、地质勘探单位2家。

  矿山安全生产方面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安全投入不足,部分非煤矿山企业为降低成本,生产设备不及时维护,未严格按照矿安〔2022〕4号和浙应急基础〔2021〕93号的要求配备相应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经营风险较大。二是企业现场管理能力不足,部分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不严,不按设计建设、不按规范开采、不按要求落实防护措施,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低。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足,部分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对企业存在的重大风险和主要问题不掌握、不清楚。

  矿山安全重大风险分析。一是露天矿山边坡坍塌。未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制定边坡监测方案,未及时变更相关设计方案,存在违规指挥、盲目开采行为,增加生产安全风险。二是车辆伤害、物体打击和机械伤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未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违章作业,易引发车辆伤害、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事故。

  (一)监管执法力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市局配备兼职矿山安全监管执法人员4人,2026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日总共为248天,其中非煤矿山监督检查工作日为24天,其他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日224天。按每家重点检查单位需4个工作日、一般检查单位需2个工作日测算,计划安排检查矿山单位8家,其中重点检查单位4家,一般检查单位4家。

  (二)监管执法检查对象及频次。全市20家非煤矿山,其中4家列入年度重点检查范围,年度至少检查2次。将10家边坡高度在100米以上的矿山列入一般检查单位范围通过双随机抽查4家,年度至少检查1次(具体名单和时间安排详见附件)。各区(县、市)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余未纳入市重点的非煤矿山开展全覆盖执法计划检查。

  (一)履职尽责,加强协作。依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活动是应急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要严格对照计划开展矿山年度执法检查,加强与资规、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严格程序,规范执法。对矿山经营单位开展检查前要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通过“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规范实施。实行“检查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结果公示”。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全面落实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持续加强过程管理。

  (三)精准执法,注重实效。积极推进审慎执法,准确适用“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注重执法社会效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对于不按设计建设、不按规范开采、不按要求落实防护措施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要采取行政处罚、行刑衔接和停产停业等措施,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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