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与煤层气开发利用2023年工作要点》印发

  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产煤市(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产煤市(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吉能集团:

  为进一步做好煤矿瓦斯防治与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与煤层气开发利用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3〕247号)要求,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与煤层气开发利用2023年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作进展情况请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能源局)。

  2023年吉林省煤矿瓦斯防治与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立足省情,统筹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煤层气开发利用,持续提升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率,不断夯实煤炭安全保供基础,为保障能源安全、推动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各成员单位要坚持目标导向,把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放到首要位置,加强沟通协作,切实发挥领导小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严格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管理,强化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是要坚持“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治理,严格瓦斯参数测定,大力推行保护层开采,强化钻孔施工和瓦斯抽采精细化管理,精准开展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抽采达标评判。

  二是要坚持煤矿瓦斯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坚持井下地面结合、抽采与利用并重,持续拓展提升瓦斯利用途径和效果。学习、应用瓦斯综合利用先进经验,根据不同浓度等条件合理选择技术路径和运营模式,鼓励企业和专业煤层气开发利用公司合作,推广应用低浓度瓦斯利用设备。

  三是要落实企业瓦斯利用主体责任,全面监测煤矿瓦斯产生排放情况,严格执行《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21522-2008)瓦斯禁排浓度限值国家标准。

  一是抓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的有关政策落实,保障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投入。

  二是继续实施清洁能源发展专项与煤层气(煤矿瓦斯)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强财税政策。

  三是在中央预算内煤矿安全改造专项资金安排上,继续支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项目建设。

  充分运用法治、信息化、监管执法等措施,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一是用好全国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瓦斯高值超限、长时间超限监测预警,定期发布风险分析报告,提升煤矿瓦斯治理监管监察信息化水平。

  二是抓好重点地区、重点矿井瓦斯防治的监管执法。加强突出矿井相邻矿井的瓦斯防治工作,坚决杜绝超出“突出危险性鉴别判定报告圈定的无突出危险性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三是加强煤矿瓦斯抽采达标工作检查。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有关要求,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

  四是逐步加强监管监察。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综合运用公开曝光、联合惩戒、“黑名单”等有效手段,推动瓦斯防治措施有效落实。

  一是严格落实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关要求。按时完成瓦斯等级鉴定或矿井瓦斯参数测定工作,及时上报鉴定结果。

  二是深入开展复工复产煤矿的鉴定工作。因停工停产等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应在复工复产后立即进行,并在2个月内完成;建设矿井(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竣工投产验收前,应完成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并逐级上报;改扩建和停工停产的突出矿井相邻矿井,在进入突出危险性鉴别判定报告圈定的无突出危险性区域以外的煤层作业前,要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别判定工作;为突出危险性鉴定掘送的井巷工程项目施工时,要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是持续提高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平。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23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23〕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确定2023年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分解情况:吉能集团,1800万m³瓦斯抽采量,30万m³瓦斯利用量。吉能集团要坚持应抽尽抽、可用尽用,将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目标细化到各煤矿企业,着力提升瓦斯抽采量和抽采浓度,拓展瓦斯利用途径,提高瓦斯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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