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申办煤矿安全出产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告诉
安全出产许可证有用期满需求延期的,一定要依照《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则,于有用期满前3个月提出请求;需求改变首要担任人、从属联系、经济类型及企业名的,有必要自工商营业执照改变之日起10个作业日内提出请求;改建、扩建工程经检验合格的,有必要在改建、扩建工程检验合格后10个作业日内提出请求。对有用期满未请求处理延期手续的,将依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则,刊出其安全出产许可证。
请求安全出产许可证时,要严厉依照《实施办法》规则的内容申报,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及图纸有必要完全,契合有关法律法规,其间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应提交申报之日前半年的缴费证明资料;应急预案现已向有关部门请求存案的,只需供给应急预案存案登记表。
安全出产许可证初度请求或延期的,井工煤矿一定要契合《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则的条件;露天煤矿一定要契合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规则的条件。初度请求或延期前,应仔细自查自改,待具有安全出产条件后,才能够进行请求。禁止不具有安全出产条件的煤矿请求处理安全出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的真实性担任,隐秘有关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请求安全出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请求安全出产许可证。
我局实施安全出产许可证有用期预告准则,不定期在局政府网站发布行将到期的煤矿企业,提示其及时处理延期手续,请予以重视,避免影响申报作业。
煤矿企业在获得新颁布的安全出产许可证后,必须按规则即时登录国家煤矿企业安全出产根底数据管理渠道(),更新相关信息。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出产监管部门、中心在甘及省管煤矿企业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各煤矿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