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安装设备致二级伤残赔偿费用由谁承担? 案例
与B公司签约的钟某负责除尘器安装工程,他雇请的劳动者范某在A公司场地安装设备期间受伤,伤情构成二级伤残。为维护自身权益,范某将钟某、A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中,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责任承担问题。钟某辩称与B公司是劳动关系,与范某系同事,故不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A公司辩称不认识范某,不知道事故发生,与具有销售资质的B公司签订合同,不存在过错。B公司辩称,A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范某无证上岗,应对自身损害承担责任。
B公司与钟某签订《除尘器安装合同》中约定“乙方自行雇佣员工”,钟某自认安装队是由其负责,钟某理应雇请工人安装除尘器设备,范某系在安装案涉相关设备时受伤,故范某与钟某间成立雇佣关系。
钟某作为雇主,无从事除尘器安装工程的相应资质,且未为雇员提供必要安全生产条件,致范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人身损害,故应对范某的损害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范某无相关安装资质,亦应对其自身损害结果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定钟某对范某的本案经济损失承担70%赔偿相应的责任。B公司作为发包人,未履行对承包人资质、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义务,依法应与钟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A公司向具有销售资格的B公司购买除尘器设备,B公司应负责设备的安装及正常运作,故A公司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综上,钟某应赔偿范某经济损失,B公司对该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一审宣判后,钟某因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案审理中,法院还考虑范某的身体、家庭等情况,为其提供司法救助。该案的审结有效厘清各方关系,确定赔偿相应的责任人,努力保障作为劳动者的范某的基本生活需要,彰显了直抵人心的司法温情和正义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关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