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篡改监测数据 晋煤日月化工等企业被曝光
闪电新闻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今年以来,山东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全力服务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围绕钢铁、焦化、火电、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聚焦自动监测、治污设施、达标排放、危废管理等关键环节,对违法企业始终“利剑高悬”,取得积极成效。为有效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的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整理了16件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开曝光第一批。
2021年7月8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通过一系列分析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吹风气余热回收炉自动监测点位2021年第2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为85.78%,低于《山东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不能低于90%的要求。7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作为重点排污单位,因改造自动监测设备造成数采仪无法正常运行,致使自动监测数据缺失,且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有关法律法规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对缺失数据来进行处理。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8.75万元。济南市生态环境局章丘分局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记2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2021年11月17日,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对青岛林泰增金属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集废油桶、废油漆桶、废油墨桶等,利用压块机露天压块后外售,并将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油用水稀释后直接倾倒至厂区西北角的渗坑内。经查证,现场涉案危险废物累计超过3吨。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青岛市生态环境局城阳分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2021年8月14日,光大水务(淄博)三分厂进口自动监测数据出现严重超标报警。淄博市生态环境局调阅各支路管网自动监测数据,发现东泰路管网存在水质非正常现象。8月16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重点溯源排查时发现,图灵龙(山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内堆放有玻璃钢储罐、蓝色塑料桶等,经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取样本检验测试,玻璃钢储罐、蓝色塑料桶内液体为危险废物。执法人员利用管道机器人对该企业厂房外污水管线探测发现一处暗管,有偷排废液痕迹。经查,该企业负责人对其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淄博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2021年7月16日,滕州市环境监测站对枣庄王晁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总排口开展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数据显示,该企业外排废水中硫酸盐浓度1780mg/L,全盐量3680mg/L,分别超过《流域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规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标准1.74倍、1.3倍。经查,该企业在煤炭开采过程中,煤层采空区涌出的地下水全盐量和硫酸盐含量较高,但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备未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加严进行升级,不具备除盐功能,导致外排水中硫酸盐、全盐量超标。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73万元。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滕州分局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记6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2021年10月18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东营胜利油田亿通电源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其固化工序、补充电工序的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经查,该企业员工在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擅自关闭该单元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致使废气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东营市生态环境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拟处罚款32.5万元。根据《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拟在下达处罚决定后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021年7月12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前期调阅、分析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发现烟台索坤玻璃容器有限公司数据异常,立即联合公安部门组成检查组,对该企业自动监测设施运作情况开展突击检查。检查组进入厂区后,该企业自动监测数据出现大幅度升高的不正常的情况,执法人员在确认自动监测设施、视频监控、智能管控系统、污染防治设施运作情况均正常后,将排查重点聚焦在废气采样口。通过上下管路溯源,执法人员发现采样头附近有隐蔽的PU管线,沿该管线走向继续排查,在厂区东南一仓储室内发现制氮机和输气装置。经询问,该企业负责人对其在采样头附近输送氮气稀释污染物浓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行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1年7月12日,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对潍坊福克斯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利用水泵将缺氧池内废水直接泵至废水总排口排放,废水经污水管网流入污水处理厂。经查,缺氧池工序为该企业污水处理工艺的中间工序。监测报告数据显示,缺氧池直排废水COD、氨氮、总氮浓度分别为5440mg/L、105mg/L、289mg/L,分别超过该企业排污许可排放浓度限值9.88倍、1.33倍、3.13倍。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68.5万元。根据《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刘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执行完毕。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安丘分局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记12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2021年8月5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分局对济宁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霄云煤矿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煤矿开采、洗选项目正在运行,但高盐水处理BOT项目预处理装置无矿井水进入,主厂房泵间、回用水池等多台水泵均处于停运状态,现场未提供各处理单元运行记录,未经脱盐预处理的矿井水通过原排水管道直排。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其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75.25万元。根据《行政主任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刘某依法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执行完毕。济宁市生态环境局金乡分局根据《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该企业记12分,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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