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查重处煤矿这十类严重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这个省发通告了

  近日,四川煤监局发布《关于从严打击煤矿严重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通告》(2020年第1号),

  通告明确,对检查发现煤矿企业存在 以包代管、超层越界开采、违法违规布置采掘工作面、使用淘汰设备工艺、隐瞒事故隐患、瓦斯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水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防灭火防爆不到位组织生产、不按批准组织生产建设、保障不到位组织生产建设等10类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将按照《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条款上限进行处罚。

  通告强调,为鼓励煤矿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改长效管理机制,凡煤矿已排查出并正在实施整改的事故隐患一律不予处罚。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对任何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举报煤矿企业存在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为深入推进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效防范和化解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从严打击煤矿严重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煤矿企业以包代管。煤矿企业存在将煤矿承包(托管)给不符合《煤矿整体托管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托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等3种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上限处罚。存在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别的企业或者个人等3种情形的,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上限处罚。

  二、严禁煤矿超层越界开采。煤矿企业存在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进行开采;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等3种情形的,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上限处罚。

  三、严禁煤矿违法违规布置采掘工作面。煤矿企业存在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者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采用“剃头下山”开采;采、掘工作面违反规定串联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为进风、一段为回风;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一个采(盘)内同一煤层的一翼布置1个以上的采煤工作面和2个以上的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或者一个采(盘)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布置2个以上采煤工作面和4个以上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等7种情形的,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上限处罚。

  四、严禁使用淘汰的设备工艺。煤矿企业存在采煤工作面不能够确保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等2种情形的,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上限处罚。煤矿企业存在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施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上限处罚。

  五、严禁煤矿隐瞒事故隐患。煤矿企业存在利用假密闭、假图纸隐藏采掘工作面;对安全监控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来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等2种情形的,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上限处罚。煤矿企业存在提供其他虚假资料、数据、报告、图纸,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按《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上限处罚。

  六、严禁瓦斯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存在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一定的措施继续作业;采掘工作面及有人作业的其他地点瓦斯检查空班、漏检;生产矿井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等6种情形的,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上限处罚。

  七、严禁水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存在煤矿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未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停产撤人;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等7种情形的,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上限处罚。煤矿企业存在未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定老空区积水范围,并划定“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的,按《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限处罚。

  八、严禁防灭火防爆不到位组织生产。煤矿企业存在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上限处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煤矿企业存在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对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等2种情形的,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上限处罚。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煤矿企业未采取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的,按《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上限处罚。

  九、严禁不按批准组织生产建设。煤矿企业存在正常生产建设矿井不按批准的采掘作业地点组织生产建设;启动隐患整改矿井不按批准的整改方案组织整改作业;长期停产停建矿井未经同意擅自恢复生产建设或整改;限期关闭矿井违规设置“过渡期”或“回撤期”等4种情形的,按《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限处罚。煤矿企业存在采(盘)区、采掘工作面未按设计布置的,按《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限处罚。

  十、严禁保障不到位组织生产建设。高瓦斯矿井存在安全监控系统异常运行;煤矿企业存在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等2种情形的,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规定上限处罚。煤矿企业存在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无人员超限报警功能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上限处罚。煤矿企业存在入井人员未贴身携带自救器的,按《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限处罚。煤矿企业存在未制定灾害预防和处理解决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上限处罚。

  各煤矿企业应当主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凡是已排查出并正在实施整改的一律不予处罚。

  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受任何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举报煤矿企业存在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提供证据并举报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徇私枉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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