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企業必須配備“五職”礦長
《煤礦安全生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自本年5月1日起实施。2月4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國務院方针例行吹風會,應急办理部黨委委員、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局長黃錦生等介紹有關情況。
當前,煤礦領域存在安全生產責任落實不到位、風險隱患排查办理不徹底等杰出問題。“《條例》總結近年來的經驗和做法,將實踐証明卓有成效的办法用法規固化下來,從完善體制機制的方面作出了相應規定。”黃錦生說。
明確煤礦上級企業的職責,要求煤礦企業應當加強對所屬煤礦的安全办理,定时對所屬煤礦進行安全檢查,從法規上第一次明確了煤礦企業和煤礦的關系。《條例》強化了煤礦設計、施工、竣工驗收、生產、關閉等“全鏈條”安全办理﹔對煤礦企業安全准则、組織機構、人員職責、教育培訓、勞動待遇保证、安全設施和設備、危險作業等方面進行全方位規范﹔細化了煤礦企業首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办理人員和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进步了企業違法本钱,夯實了企業主體責任。
《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分級分類監管的原則,明確每一個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主體。要求縣級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办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煤礦企業特別是一線生產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同時,進一步加大對政府及監管部門失職瀆職行為的責任追查力度。
近年來,部分煤礦“屢罰屢犯”,乃至“寧肯交罰款也要違法生產”。“在當前煤炭價格高企的情況下,對煤礦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明顯過輕。”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方针法規和科技裝備司司長薛劍光說,因而,《條例》在進一步进步企業違法本钱方面作出規定。进步對煤礦企業、企業負責人違法行為的處罰下限。比方,根據《安全生產法》,對發生一般事端、較大事端、严重事端的企業,罰款下限分別為3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條例》分別进步至50萬元、150萬元和500萬元。
對於未按規定配備礦長等人員和機構、首要生產系統和安全設施不符合規程標准等嚴重威脅生產作業安全的違法行為,《條例》新設較為嚴厲的處罰規定。
《條例》明確,對存在严重隱患依然進行生產的,應當停產整頓﹔存在安全違法行為逾期未改正的,應當停產整頓﹔存在安全違法行為、严重隱患扫除前或许扫除過程中無法保証安全的,應當撤出作業人員,暫時中止生產。停產整頓煤礦應當拟定整改计划,監管部門應當在5個作业日內向社會公告停產整頓煤礦名單,並按規定組織復產驗收。
對未依法获得安全生產許可証等私行進行生產、3個月內2次或许2次以上發現有严重事端隱患依然進行生產、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用防治严重災害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條例》將其列入依法關閉的景象。
“據統計,90%以上的煤礦生產安全事端都與人的不安全行為有直接關系。”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副局長周德昶說,當前部分煤礦從業人員特別是安全生產的办理者技術水平不高,是影響礦山安全生產的最大短板。《條例》初次從法規層面明確規定煤礦企業應當配備“五職”礦長、專業技術人員和專門災害防治機構。
《條例》規定,煤礦企業應當為煤礦分別配備專職礦長、總工程師,分担安全、生產、機電的副礦長。周德昶表明,煤礦企業必須配備“五職”礦長的規定,是為了讓懂安全生產技術的“明白人”來開礦、辦礦,进步企業自主办理才能。
我國煤礦賦存條件非常復雜、隱蔽致災要素多樣,對安全生產技術要求比較高。為進一步进步科技保证才能,《條例》要求煤礦企業應當配備首要技術負責人,树立完好並落實企業技術办理體系,根據不同災害類型,比方瓦斯類型、沖擊地壓類型、水害類型,配備相應組織機構和相應技術办理人員。
“《條例》還鼓勵支撑煤礦安全生產先進技術推廣和智能化開採,下降礦工勞動強度,改进礦作业業環境,进步安全生產高效集約水平。”周德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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